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2 生效日期: 2007-03-1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包府办发[2007]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为了确保我市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畜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九原区禽流感疫情处置的经验和作法,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一)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领导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制定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制规划和应急预案;负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扑灭疫情。
  (二)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一把手为第一实施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实施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工作计划、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三)市县两级兽医站负责提出辖区内的紧急防疫和扑灭疫情的物资储备计划;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提报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免疫工作;负责动物防疫的监测、实验室诊断、预警、预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指导、扑灭疫情。
  (四)市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负责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和防疫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对饲养、运输、屠宰、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动物防疫和检疫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其进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借鉴九原区疫情处置的经验,在认真分析、研究和总结的基础上,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进一步加以充实、完善;研究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市级处置方案正在研究制定),做到内容完备、职责明确、便于操作。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做到“三同时”(同时到达现场、同时调查处理、同时采样检验),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扑灭疫情。
  三、强化动物免疫工作
  本着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由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动物防疫等部门开展规定疫病的计划免疫,对拒绝免疫的,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免疫。
  养殖场(户)在调入畜禽时,必须携带《动物免疫证明》,引进动物在免疫有效期内的,必须进行隔离观察和抗体效价监测,超过免疫有效期的必须进行免疫。
  旗县区兽医站和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要组织专人深入养殖场(户),对免疫数量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完成免疫任务和乱收防疫费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
  四、认真开展免疫抗体效价监测
  免疫工作结束后,旗县区兽医站应按规定比例进行抗体效价监测,未达到要求的必须进行重免。市兽医站要按一定比例对旗县区的免疫抗体效价进行抽查,确保全市畜禽免疫的效果和质量。
  五、加强畜禽饲养、贩运、销售环节的监管
  畜禽饲养、贩运、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畜禽贩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农民自产自销的除外)。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旗县区农牧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予以坚决取缔。对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建立动物疫情巡查制度。基层动物防疫员要严密注视动物疫情动态;认真履行饲养场、贩运场畜禽出入的巡查职责,及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的存栏、出栏情况,并实行月报制度。
  畜禽饲养场(户)、贩运场(户)严禁从疫区引进畜禽;从市外非疫区引进畜禽时,必须持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免疫证明和非疫区证明;从市内引进畜禽时,必须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证明;在引进和出售畜禽时,应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或乡镇动物防疫站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或乡镇防疫站必须派专人到场、到户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对不进行报检的,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代作处理、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补检、无害化处理等处罚。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建立畜禽隔离场,对调入我市饲养的畜禽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六、对禽类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由市商务局牵头,农牧、工商、卫生、城管、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全市的禽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白条禽上市”;已经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青山区、昆区禽类定点屠宰场要尽快开业;抓紧组建东河区禽类定点屠宰场,同时研究牛羊定点屠宰场的整合事宜。
  农牧部门应加大禽类定点屠宰的检疫监管力度,保证上市禽类产品的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商务部门要对私屠乱宰进行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坚决取缔;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宰杀活禽。
  七、加大对畜禽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力度
  严禁从疫区调入畜禽,定点屠宰场从市外非疫区调入畜禽时,货主必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猪、牛、羊必须佩戴免疫耳标;从市内调入畜禽时,货主必须持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严格实行“定时屠宰、定时检疫”制度。屠宰场调入畜禽时,检疫员一定要查证验物,对无检疫证明的、证物不符的、没有佩戴免疫耳标的或疑似染疫的畜禽,要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对染疫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畜禽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屠宰前,动物检疫员要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严格实施宰前检疫,发现染病畜禽及时进行销毁。
  畜禽屠宰后,动物检疫员要按照检疫规程对应检部位进行严格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要立即销毁。
  八、严格对畜禽产品储藏、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管
  畜禽产品储藏、销售、加工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储藏、销售、加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产品。
  旗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要对辖区内的所有畜禽产品储藏、销售、加工场所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严厉查处储藏、销售、加工环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制度
  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与制约机制,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
  认真落实动物防疫、检疫、监督逐级督促、指导、检查制度。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旗县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免疫、监测、队伍建设、防疫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旗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乡镇苏木的动物免疫及产地检疫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研究建立动物防疫员养老保险制度和疫苗反应(因强制免疫引起家畜死亡、流产)理赔制度,并将政府负责承担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防疫员的后顾之忧。
  十、加强动物防疫队伍的管理、培训
  以依法制疫为出发点,对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和防疫员有侧重开展法律法规、专业理论等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根据岗位职责,每年对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和防疫员进行一次全方位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应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对考核不称职的动物防疫员应给予解聘。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以旗县区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疫情处置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实战能力。
  十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市、旗县区两级农牧部门应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内设机构。有条件的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参与、指导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所属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机构的督查力度。对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及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等情况进行督查;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争议做出公正裁决。
  十二、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农牧、工商、卫生、商务、药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监管和信息沟通,对监管情况和发现、查处的各类违法案件及时互相通报,并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各级农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动物及动物饲养场、贩运场、定点屠宰场及动物和产品贮藏、销售、加工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打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