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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恢复生产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8 生效日期: 2007-08-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淄安监发[2007]134号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
  根据市防汛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结合我市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恢复生产工作的实际,为认真做好恢复生产工作,确保万无一失,现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不得恢复生产。
  1、预案中未增加汛期灾害性天气(连降大到暴雨)或政府紧急通知停产撤人的应急处置措施的;
  2、矿区周围及井田范围存在塌陷区、裂缝区的;
  3、矿井受地表水(水库、河流)等威胁的;
  4、矿井与废弃矿井及其它矿井联通的;
  5、井下防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
  6、井下存有大面积采空区的;
  7、尾矿库带病运行的。
  二、各地下开采非煤矿矿山企业、乡镇政府、区县安监局必须逐级做出书面承诺,并报市安监局,书面承诺的内容与第一项内容一致。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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