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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及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2 生效日期: 2007-08-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淄安监发﹝2007﹞131号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
  8月18日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停产撤人。8月20日市安委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矿井汛期安全的通知》(淄安委发[2007]13号),对全市地下矿山的隐患排查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8月21日,省、市政府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矿山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又做了重点部署。为认真做好我市地下开采非煤矿山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恢复生产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要按照市安委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矿井汛期安全的通知》(淄安委发﹝2007)13号)要求,督促企业进一步明确分工、区分责任,将文件明确的内容逐项落到到位,对一些动态变化的内容,必须责任到人,实施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二、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要督促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认真治理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尤其是要突出井下防治水设备、设施的检修、保养及隐患排查治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坚决防止地表水涌入井下。要针对此次应急停产撤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要在预案中明确规定遇连降大到暴雨等恶劣天气停产撤人或政府紧急通知停产撤人的措施,对只停不查、只停不改,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的,要继续进行停产整顿,必要时按程序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关闭。
  三、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恢复生产工作要按照"企业申报、乡镇安监部门和区县安监局逐级验收、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市局备案"的程序步骤实施。矿山企业必须对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做出书面承诺。乡镇、区县(高新区)安监部门要对矿山企业的承诺情况,认真核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后,方可通知企业恢复生产。
  四、请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这项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确保恢复生产矿井安全度汛。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恢复生产申报表  

企业名称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及确保安全生产的承 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乡 镇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区 县安监局验收 意 见

验收人员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区县政府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市安监局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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