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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防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根据省政府与血防区各市政府签订的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和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皖血防〔2007〕2号文件下达的2007年全省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2007年全省血吸虫病防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评考核工作。省将在今年12月份组织进行抽查考核。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十日
2007年全省血吸虫病防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根据省政府与血防区各市政府签订的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和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皖血防〔2007〕2号文件下达的2007年全省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
(一)防控工作责任目标和任务:依据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皖血防〔2007〕2号文件下达的各市、县(区)血吸虫病防控责任目标、任务,对其中部分指标进行考核。
(二)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对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血防工作机制、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省直有关部门血防工作:对省卫生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等有具体防治任务的省直有关部门在部门血防工作组织领导、工作开展和指导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法
(一)各地考核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血防工作目标、任务,参照省抽查考核指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对下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血防工作考核,并将此纳入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内容。各市于今年12月20日前将考核报告,包括对辖区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报送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部门考核
省卫生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教育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和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本机构的血防工作考核。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血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于今年12月30日前将考核报告,包括对本部门各市的考核结果报送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抽查考核
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各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血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各市考核市本级并随机抽查考核1个县(市、区)(辖区只有1个血防县的必查)。省对各市、县(市、区)抽查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指标见附表1(防治目标、任务)和附表2(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并按防治目标、任务占60%权重,组织保障占40%权重计算本次抽查考核得分。省将根据抽查考核和各市、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对各市年度血防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依据附表3的内容进行。
考核组在各市和抽查县(市、区)采取听汇报、查资料、随机抽样进行现场调查的方法进行考核。在省直有关部门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的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有关要求
(一)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防控目标、任务完成和组织领导、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二)各市考核的材料必须及时上报,资料必须完整,评分必须有事实依据。
(三)考核组要严明纪律,廉洁自律,实行组长负责制,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对有关市、有关省直部门的血防工作考核任务。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以市、省直部门为单位书写考核报告,并于2008年1月20日前,将考核报告、抽查考核评分表提交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惩
本次考核作为省政府对血防区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年度血防工作考评,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评价,结果将通报全省,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地区和省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分析报告和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