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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批转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提升新余经济开发区招商水平有关事项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08 生效日期: 2006-05-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提升新余经济开发区招商水平有关事项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动失效。

二○○六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新余经济开发区招商水平有关事项的请示

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经济开发区自2001年11月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举全市之力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战略推动下,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累计引进工业项目87个,合同资金86.63亿元,其中亿元以上项目30个,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11个,1000-5000万元(含1000万元)工业项目43个,开发区正逐渐成为全市经济的增长点。随着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不断增多,集聚效益、品牌效益的不断增强,目前区内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核准的13.33平方公里内工业用地已全部出让,包括高新大道以北在内的25平方公里内的工业用地也已出让,且开发区成立之初为引进项目,在土地出让和相关配套政策上相对宽松,给予了投资商较大优惠。为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工业园发展水平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40号)的文件要求,我区拟逐步提高项目进区门槛,规范各项招商优惠政策,在投资上由过去“招商”向“选商”转变,现就进一步提高开发区招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出让价格
  1、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出让。(价格只含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规费,不含场地平整费、地表附着物拆迁费、报批规费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优惠,但最低不能低于2.5万元/亩。
  3、科研、教育及其它社会事业用地最低地价不低于行政划拨价。
  二、明确规定园区投入产出指标
  进区工业企业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最低必须达到每亩6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建成投产后年销售收入必须达到每亩9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上交税收必须达到每亩3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所有进区项目,原则上在签订合同后半年内主体工程必须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后8个月内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后12个月内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后18个月内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后24个月内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建设周期确需延长的项目,经开发区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项目建设周期,但最晚必须在主体工程开工后36个月内全部建成投入使用。
  四、清理帮促现有项目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集约化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开发区将对前期占地较多的招商项目督促投资商尽早安排二期工程开工建设。
  1、对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满6个月未开工建设或未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开发区将依法对占用土地进行调整或收回。
  2、对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土地,将督促投资商加快续建或引进其它项目,并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可收回土地另行招商。
  五、科学规划合理用地
  为使生态平衡得以保持,凡进入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用地上按规划应尽可能保留原有的山体、水系、森林,不得将其全部推平;厂区内的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厂区的规范规定。园区内的建筑应实行二个统一,一是围墙的统一,按开发区规定的式样建设,一律实行通透式的,任何部位不做实体围墙;二是建筑外墙色彩的统一,工业厂房以淡蓝色和淡灰色为主色调,办公等配套建筑以报送效果图审定的为准。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厂区容积率必须达到0.6以上,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5%,厂区绿化控制在总面积的20%以内。轻工类企业厂房原则上不少于二层,重工类企业提倡建二层以上厂房。
  六、调整规范优惠政策
  1、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配套商住用地。
  2、对投资额特别大、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影响的重要项目,若投资商提出配套商住用地,则控制在每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配套不超过50亩,价格优惠不低于基准地价。
  3、对新城区急需的配套商贸项目,可视为有根产业在地价、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4、对住宅开发一般不再给予税费等方面的优惠。
  5、对开发区尚未出让的规划商住用地,由开发区负责储备,待土地升值后用于归还债务和基础建设投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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