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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新余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4 生效日期: 2006-03-24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6年新余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6年新余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2006年江西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人民饮食安全为目标,以继续着力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主线,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超市蔬菜质量安全为突破口,重点抓好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增强食品消费安全感,为建设和谐平安新余作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
  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的力度,重点监管和整治农业投入品污染,严把蔬菜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关,切实做好生猪“瘦肉精”以及饮用水的检测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食品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瘦肉精”专项整治和蔬菜农药残留以及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是:城镇集贸市场,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厂(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集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以及食品生产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等。
  三、工作目标
  ㈠全市县城以上定点屠宰厂(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达标率达100%;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5%以上,启动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此项目标由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负责,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配合落实。
  ㈡城乡蔬菜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达93%以上;全市大中型超市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准入制度覆盖率达80%以上。此项目标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工商、卫生等部门配合落实。
  ㈢生猪“瘦肉精”平均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对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厂(点)监督覆盖率达100%。此项目标由农业部门负责,经贸委、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落实。
  ㈣大中型食品专业批发市场、超市全面推行进货索票索证制度;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设立12315投诉站点;规范1个新建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此项目标由工商部门负责落实。
  ㈤增加3个以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企业。此项目标由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㈥全面取缔食品生产加工非法厂(点);重点品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达标率达85%以上;获证产品质量监督合格率达85%以上;食品强制性标准采标率达100%。此项目标由质监部门负责,工商、卫生等部门配合落实。
  ㈦全市经营保健食品企业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索证率达100%,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广告的查处率达95%以上。此项目标由工商部门负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落实。
  ㈧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县城以上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其中食品卫生A级信誉单位2家。此项目标由卫生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落实。
  ㈨县城所属的肉制品和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规违法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得到全面监控,添加剂项目的不合格率下降3%以上。此项目标由质监部门负责,卫生部门配合落实。
  ㈩农村食品市场安全状况明显好转,食品抽验合格率达80%以上。此项目标由工商部门负责,质监、卫生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显著提高。
  四、主要措施
  ㈠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力度
  1、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深入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禁用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整治,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定期发布质量安全信息;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药投入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推广使用低残留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加快无公害农产品(蔬菜)基地建设。
  2、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完善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在主要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中型食品超市,建立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站(点),配置专门的检测仪器和专门的检测人员,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安全检测。
  ㈡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
  1、大力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在普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整顿,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
  2、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的日常监管。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肉及肉制品、乳制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专项整治,特别是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和儿童食品中的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等的滥用情况加大产品质量抽查力度,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安全标志的发放管理,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确保QS标志和食品标签的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3、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重点落实“十查十找”任务,检查米(面)、食用油、酱油、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水产品、酒类产品等加工点,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彻底收缴物品和设备。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清理整顿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分类处理,规范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
  ㈢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
  1、以“农改超”试点工作为突破口,推动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建设。制定鼓励“农改超”发展的配套措施,提高生鲜食品在超市销售中的比重;加快室内市场建设进度,取缔马路市场和露天市场,县城以上城区全面实现退路进室交易。
  2、全面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内容,实行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场巡回、查访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违规食品不得进场销售,已进场的要及时下架下市,并按规定销毁,教育和督促企业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及时消除隐患;各类食品批发市场、超市的主办者必须与供货商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
  3、加强绿色市场与绿色生产的有机结合。组织对基地产品的考察认证和签订合约等工作,实行无公害种养基地的产品优先进场交易;逐步推进安全农产品专销市场、专卖店建设,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大力推行市场与基地挂钩、对接和互认;加快实施产品分级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方便消费者选择和监督。
  ㈣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
  1、以《餐饮业与集体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标准,对大中型餐饮业特别是学校食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加强对卫生条件和卫生管理水平较差的小型餐饮业、特别是小饮食店、小食品店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2、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培训和指导,强化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健康和餐饮场所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大中型餐饮单位拒不接受量化分级管理的要依法整治。
  3、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全面规范县城以上区域的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
  ㈤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抓好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清理整顿工作,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对确实不具备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屠宰厂(点)要坚决关停;严厉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及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规模大、危害性强的窝点。
  ㈥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结合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要求,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协调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完善我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整治,改善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状况;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网点,形成农村食品供应的主渠道;实行农村自办酒宴申报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杜绝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㈦加强保健食品监管
  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专营店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为重点,严格审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查禁伪造批准文号,查禁标签标识假冒保健食品,查禁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查禁食品与药品同名,整顿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不实行为;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㈧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的重点食品品种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对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抽查,对不合格的产品要进行曝光、清除出市场并按规定进行罚款。同时对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一查到底,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予以取缔。
  ㈨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信息征集制度和信用披露、奖惩制度;探索定期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检测情况,形成联合防假、失信曝光的机制;督促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购销台帐、质量安全档案、商品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不断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经营的行为准则,建立起较为完备、规范的企业内部诚信经营档案和职能部门监管档案。
  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打击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努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上季度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及统计数据(季报表),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同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新余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要求,将本部门工作动态、抽验结果等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将工作动态和有关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农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及时传递,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督查。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择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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