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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 2007-11-22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07〕26号),更加准确、全面、及时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服务业发展状况,需要进一步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选聘街道、乡镇(以下简称街乡镇)和居委会专兼职统计人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全市每个街乡镇统计办公室增加1名专职统计人员,每个居委会聘用1名兼职统计人员。增加的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通过公开考试确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参照所在区县现有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和待遇执行。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采取选配方式,发放兼职工作补贴。各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和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选聘工作在年底前结束。
  二、人员条件
  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统计、会计及相关专业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能够独立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具有一定的统计分析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可以由居委会主任或居委会其他成员兼任,也可以聘请在本居委会辖区内居住的其他人员兼任。兼职统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能够适应基层统计调查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工作职责
  各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要按照区县统计局的要求,在街乡镇统计办公室的安排下开展工作,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完成本辖区内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及其他统计工作。各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要在街乡镇统计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居委会统计工作职责,组织完成本居委会范围内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
  四、组织实施
  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招聘工作,由市统计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选聘工作,在市统计局的指导下,由各区县统计局和区县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统计局和各区县统计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对专兼职统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和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各区县统计局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兼职统计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对专兼职统计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与考核,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经费保障
  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和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的工作补贴,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并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
  各区县对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加强领导
  市统计局要积极做好专兼职统计人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沟通,按照条件严格审查,确保人员质量。市财政、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街乡镇专职统计人员、居委会兼职统计人员选聘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目前街乡镇还没有建立统计机构的,要按照市编委《关于区县成立统计局普查中心和街道、乡镇成立统计办公室并增加人员编制的通知》(津编事字〔2003〕76号)要求,抓紧建立机构,务必在今年底前配齐统计人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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