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7]32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硝酸铵生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实行“双向”备案的规定,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及硝酸铵的购买、销售行为,我委制订了《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备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硝酸铵生产企业,认真抓好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民爆物品购买销售“双向”备案工作,是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有效地监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状态的需要,是贯彻落实《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贯彻好市政府规章的要求,抓好备案规范工作,要求高,难度大,各区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有关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将民爆物品购买销售备案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安排和部署,严格加强民爆物品购销“双向”备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辖区从事民爆物品(含硝酸铵)销售的企业和住所地在本市行政辖区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民爆物品(含民爆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须按本《工作规范》要求备案。
三、在《工作规范》实施前已经发货的民爆物品,必须全部开具完毕《销售发票》,在《工作规范》实施后的首次备案时,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务必及时准确地将本企业仓库内的库存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输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初始库存”模块。
四、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含硝酸铵的购买销售企业)制作由系统自动统计生存的月度购进、销售汇总表(按每月自然时间统计)一式3份经有关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3日(节假日顺延)前分别上报市、区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备案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市商委将通过信息备案网络系统“信息发布”栏告知企业有关人员,备案人员应当每日点击“浏览信息”,了解最新信息和要求。区县管理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经常了解本辖区民爆企业备案情况,加强对企业备案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