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备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7 生效日期: 2007-12-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7]32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硝酸铵生产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实行“双向”备案的规定,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及硝酸铵的购买、销售行为,我委制订了《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备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硝酸铵生产企业,认真抓好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民爆物品购买销售“双向”备案工作,是强化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有效地监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及状态的需要,是贯彻落实《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贯彻好市政府规章的要求,抓好备案规范工作,要求高,难度大,各区县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有关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将民爆物品购买销售备案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安排和部署,严格加强民爆物品购销“双向”备案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辖区从事民爆物品(含硝酸铵)销售的企业和住所地在本市行政辖区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民爆物品(含民爆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须按本《工作规范》要求备案。
  三、在《工作规范》实施前已经发货的民爆物品,必须全部开具完毕《销售发票》,在《工作规范》实施后的首次备案时,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务必及时准确地将本企业仓库内的库存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输入《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初始库存”模块。
  四、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含硝酸铵的购买销售企业)制作由系统自动统计生存的月度购进、销售汇总表(按每月自然时间统计)一式3份经有关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3日(节假日顺延)前分别上报市、区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备案日常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市商委将通过信息备案网络系统“信息发布”栏告知企业有关人员,备案人员应当每日点击“浏览信息”,了解最新信息和要求。区县管理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经常了解本辖区民爆企业备案情况,加强对企业备案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