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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3 生效日期: 2007-11-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环评单位:
    为加强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福州市环保局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环评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具体考核评分方法、标准详见附件),每年定期考评后将考评结果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定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考评优秀的将予以通报表彰并列入优先推荐名单;考评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在媒体上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本辖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限期整改期间福州市环保局不受理被责令整改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的审核和初审。

    第三条 环评机构应持有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限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或租借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环评委托合同,应当包含由于环评结论错误导致项目违规建设、因环境问题被查处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环评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加强对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及印章和资质证书的管理。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评价结论必须科学、客观、明晰。环评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承担福州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自查情况报福州市环保局。

    第五条 环评机构在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准确界定环评等级。环评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原则上报告书的编制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后报告书的修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报告表的编制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环评机构应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以及环评导则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须有环保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所必备的以下附件:
  1、房地产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
  2、生产性项目的:立项批文或备案表(需要立项、备案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征地建设项目)、厂房产权证及租赁合同(租赁项目)、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布置图、排水与排气管线图。
  3、餐饮、娱乐项目的:经营场所经规划部门批准具有相应功能的图件、房产权证及租赁合同(租赁项目)、所在社区(或街道)及利害关系人对项目选址的意见、经营场所建筑、装修平面图。
  4、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环评导则要求进行环境背景调查,开展必要的现状监测,并附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正式监测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背景调查可以收集有效年限(近两年)资料为主。使用历史数据应附数据来源单位出具的有效性证明材料,不得伪造、更改或不完整引用、超时限、超范围使用监测数据。

    第七条 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因质量问题专家审核评分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福州市环保局将对环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不能通过专家审查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半年,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八条 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必备附件材料不全的,福州市环保局将给予退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上述原因一年内被退改三次以上,将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被退改五次以上,将责令限期整改半年,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九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期现场监理、竣工验收时,发现由于环评结论错误或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预期效果,造成排放的污染物无法达标或群众强烈投诉等环境问题的,福州市环保局将组织开展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处理结果将通过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布。后评估及专家审查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条 环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让或租借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福州市环保局将对环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半年,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超资质范围承担环评工作,或擅自降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福州市环保局将对环评机构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所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由环评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发现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福州市环保局将对环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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