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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简化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纸质单证人工审核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 2007-11-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7]31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在出口退税电子化审核系统日趋完善、退税单证的大部分内容已由计算机审核把关的实际情况下,为提高出口货物退税审核工作的效率,根据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的简化规范人工审核的基本思路要求,结合我省出口退税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简化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纸质单证人工审核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处)。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简化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纸质单证人工审核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的审核管理,提高出口货物退税审核工作的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根据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的简化规范人工审核的基本思路要求,制定了简化规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所附资料的退税纸质单证人工审核意见(试行)。
  一、必须审核的内容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
  (一)纸质单证是否完整
  1.报送的纸质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和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2.报送的报表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二)出口退税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1.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是出口退税专用联,并有海关加盖的“验讫章”;
  2.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是抵扣联,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应是出口退税专用联(不含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和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加盖外汇管理局的“出口收汇核销已核销章”。
  (三)出口退税资料之间的逻辑是否合理
  1.申报退税主体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名称、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委托出口货物除外)以及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的出口单位相符;
  2.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进货数量必须小于或等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数量;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之间的应退税额合计数必须相符;
  (四)申报退税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有扩展的,其扩展码的适用必须准确。
  二、审核中允许通过的内容
  在审核纸质单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审核通过: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量单位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第一计量单位不符时,若第二计量单位或第三计量单位相符的;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应与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相符,若名称出现差异时, 只要二者表述的内涵相同的;
  (三)报关单加盖的“验讫章”印模只要能辨认清楚海关名称和验讫章字样的。
  三、可以不审核的内容
  在出口退税凭证完整、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下列内容可以不审核: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号码、购销双方的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认证相符”印章等内容;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码、出口日期、批准文号(即外汇核销单号码)、商品编号(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需要扩展部分的除外)、总价等内容;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的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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