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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7]4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厦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减排指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到2010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2005年削减27.2%,控制在4.93万吨以内(其中电力行业总量不超过2.17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比2005年削减11.2%,控制在4.94万吨以内(2008年总量不超过5.25万吨)。其中2007年全市二氧化硫要减排35.01%、化学需氧量要减排14.21%。当前,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控制,减排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减排政策措施陆续出台,减排项目有序推进,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厦门市上半年SO2、COD两项指标排放总量较2006年同期分别下降20.92%、2%。但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厦门,正处在跨越式高速发展阶段,实现全市“十一五”期间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仍相当艰巨。为加快减排项目建设的组织落实,确保建成的减排项目稳定运行,明确减排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减排项目措施落实到位
  (一)削减二氧化硫
  1、已建脱硫设施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厦门华厦国际电力有限公司嵩屿电厂1#-4#机组,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厦门国能新阳热电有限公司、厦门国能同集热电有限公司、厦门国能杏林热电有限公司,厦门腾龙热电厂6个电厂的脱硫机组必须确保稳定运行。非电企业厦门明达玻璃(厦门)有限公司炉窑烟气脱硫项目,必须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见附件1)
  以上企业中燃煤发电企业必须使用低硫煤,脱硫设施投运率达100%。其中,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要达到95%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脱硫效率要达到80%以上。
  2、扩建、改建的脱硫设施限期建成。厦门国能杏林热电有限公司新增一台35T/H循环流化床锅炉替代旧锅炉项目,必须抓紧时间进行调试,2007年年底前投入运行。厦门国能同集热电有限公司脱硫机组石灰石自动添加装置必须争取尽快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
  建成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工业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等情况,不得无故停运。需要更新改造脱硫设施,或因脱硫设施维修需暂停运行的,需提前报省环保局批准,其中燃煤电厂还需报省电力公司。对不按规定建成脱硫设施、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
  3、推广使用水煤浆和乳化重油等清洁燃料
  严禁审批使用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积极发展区域集中供热,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水煤浆、乳化重油等清洁燃料。2008年对原有中、小燃煤锅炉、燃重油锅炉进行改造或更新,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相关部门应筹措资金,为锅炉改造、更新提供相应补助。
  4、落实燃煤脱硫的政策
  (1)落实脱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脱硫电价管理和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通知》(闽价商〔2007〕389号),脱硫设施通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未经验收的不予享受。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对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对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率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含税脱硫电价0.3分/千瓦时,直至扣完1.5分脱硫加价。厦门辖区内热电厂和自备电厂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煤电企业由市环保局根据实际监管情况向省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
  (2)实施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市环保局要通过省环保局,向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在保证全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未按要求脱硫的机组,按照省环保局核定的二氧化硫减排指标,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燃煤电厂必须加大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力度,降低燃煤含硫率,对不按规定落实采购低硫煤和配煤工作实施方案的,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督促企业自备小容量机组在满足工艺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停发、减发部分电量,改由大机组发电,并通过省电网供应。
  (3)鼓励二次脱硫。对脱硫尾气深度处理和脱硫技术改进实行技术难题公开招标,鼓励企业和排污单位开展科研攻关,支持二次脱硫项目成果的对接转化。
  (二)削减化学需氧量
  1.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处理
  (1)确保已建减排项目稳定运行。厦门东纶织造有限公司循环经济零排放项目、厦门中禾实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厦门台日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等3个减排化学需氧量的已建重点项目(见附件2),必须强化管理,确保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稳定运行。
  (2)确保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厦门聚泰印染企业有限公司、厦门新立印染有限公司、东洲(厦门)纺织有限公司、厦门进雄企业有限公司、青岛啤酒(厦门)有限公司、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银鹭食品有限公司等40家重点工业排污单位(见附件3)和厦门新格织造有限公司,必须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降低城市污水厂的进水浓度。对“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2003)和相关法律严肃处理;污水超标排放的,依法限期治理并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征收排污费,治理没按期完成的,报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并从严从重处罚。
  (3)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2008年底前,已公布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通过验收。重点抓好化工、医药、印染、电镀、造纸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大力推广膜技术、硅藻精土、高效絮凝技术等先进实用的循环经济技术,鼓励实施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零排放”项目,提高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率。
  对未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停止审批其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
  2.生活污水处理
  (1)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必须按期建成投运。石渭头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同安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必须在2009年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见附件4)。
  (2)已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配套管网。已建成的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管网不完善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管网配套任务,建设配套的污水提升泵站及污水收集管网。其中,厦门杏林污水处理厂、同安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厦门海沧污水处理厂、翔安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附件5)。将要扩建的石渭头污水处理厂、同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配套工作,必须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完成。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
  (3)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水平。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技术工艺,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部分早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一级B达标改造,提高污水处理深度。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同步具备除磷脱氮、消毒灭菌工艺,已建的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除磷脱氮、消毒灭菌工艺改造。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
  (4)大力推进中水回用工作
  加强中水回用管网和利用设施建设,扩大中水回用范围。完善东部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灌绿地一期工程;继续推进东部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灌绿地二期工程;按照“相对集中、分散处理、方便回用”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2008年开展大嶝污水利用二期工程;在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工业区、机关学校和酒店宾馆等,试验推广供水升级和“零排放”模式。
  3.推进污水处理的政策
  (1)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应根据DBJ13-88-2007《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的要求,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运行情况好的污水处理厂给予奖励,对未按规定运行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超标排放的,严格依法从重处罚。
  (2)实行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同处理效果挂钩。根据闽建城〔2007〕52号文精神,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经济约束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达标率的,相应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
  4.继续推进餐厨垃圾回收利用工作
  强化对餐厨垃圾的监管,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环保局与市经济发展局、市市政园林局等8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厦门市餐厨垃圾污染治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2008年出台《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禁止将餐厨垃圾作为牲畜饲料和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禁止随意倾倒餐厨垃圾和裸露存放;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应采用合适工艺、设备自行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回收处理,全市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率2008年达到80%、2009年达到90%,至2009年底前全市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600吨以上。
  二、全面实施在线监控
  (一)燃煤电厂
  厦门华厦国际电力有限公司嵩屿电厂、厦门国能同集热电有限公司、厦门国能杏林热电有限公司、厦门国能新阳热电有限公司、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厦门腾龙热电厂等6个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环保局、市环保局联网的燃煤电厂、热电厂,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见附件6)。
  燃煤电厂中属公用燃煤电厂的,还必须与省电力公司、福州电监办联网。所有燃煤电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计量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线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燃煤电厂应当立即报告省环保局、市环保局,属公用燃煤电厂的还需报告省电力公司、福州电监办,并立即通知通讯部门予以修复。对未按规定安装或者因发电企业原因没有稳定联网的燃煤发电机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视同未脱硫机组限制发电小时数。
  (二)重点工业排污单位
  1.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连通。厦门华纶印染公司、华懋(厦门)织造染整有限公司2个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联网的工业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
  2.已安装但未联网的限期联网。厦门翔鹭石化公司必须在2007年底前与省环保局、市环保局联网。
  3.未安装的要限期安装并联网。凡列为全市重点污染企业(见附表7)没有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2008年年底前必须自行安装,并与省、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见附件7)。
  列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配合做好联网工作。在线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事先报环保部门同意。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污水处理企业
  1.已安装并联网的必须确保连通。杏林污水处理厂、集美污水处理厂、同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二厂、石渭头污水处理厂、海沧污水处理厂等6座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省环保局联网的污水处理厂,要尽快与省建设厅联网,加强运行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连通。
  2.未安装的要限期安装并联网。翔安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省环保局、省建设厅、市环保局联网。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环保局、省建设厅、市环保局联网,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在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在线监控的同时,应按照DBJ13-88-2007〈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的要求同步安装,加快推行进水水质在线监控。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实施市政府下达的减排计划。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尽快建立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本行政区域减排项目,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负总责,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减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通报;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其中,对燃煤电厂的问题,要通过省环保局向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分别提出扣减脱硫电价款和发电小时数的意见;对污水处理厂的问题,要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市政园林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提出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的意见);负责监督排污单位实施在线监控,每年制定实施安装和联网计划,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监控情况和处理意见;牵头组织开展二次脱硫技术难题招标,大力推广经济适用减排技术;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加强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对我市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作;促进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负责采购低硫煤和配煤监督落实工作;协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落实“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推进中水回用管网和利用设施建设;组织实施DBJ13-88-2007〈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和闽建城〔2007〕52号文,提出扣减(或补贴)污水处理运营费的意见。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的区,要及时向市监察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通报。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网配套任务和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区,暂缓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城建项目立项;协同市经济发展局落实“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
  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在2007年12月30日前制定出台脱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市环境保护局通报的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通知电力公司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与征收督促工作。
  市电业局负责监督相关电力企业执行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协同监管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运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脱硫差别电量、脱硫电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对污染企业的限电、停电;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市经济发展局执行节能调度和差别电量发电计划;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发展局对燃煤电厂脱硫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电价款工作。
  市监察局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区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列为机关效能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市政园林局和市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减排工作进行督查。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共同为厦门市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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