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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港航事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省有青岛、烟台、日照3个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港口,省属港航企业20多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港航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深化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合理划分省市政府管理港航行政事权,充分调动港航企业所在城市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解放港航生产力,加快“以港兴市”、“以航兴市”战略的实施,增强港航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港航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港口与省属沿海港航企业整体下放所在市管理,驻济南的内河航运企业实施联合重组。将双重领导的青岛港与省属的省青岛海运总公司、省国际海运公司、省筑港总公司、省航运工程设计院、大舜房地产公司下放青岛市管理;将双重领导的烟台港与省属的龙口港、蓬莱港、长岛港、海庙港、凤城港、省烟台国际海运总公司、渤海轮渡有限公司下放烟台市管理;将双重领导的日照港与省属的岚山港下放日照市管理;将省属的省威海船厂下放威海市管理;将省属的东风港、小清河金家桥船闸、水牛韩船闸下放滨州市管理。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港口与省属沿海港航企业整体下放后,由所在市实施统一管理,不再逐级下放。 
  驻济内河航运企业由省交通厅实施联合重组,以省交通工业集团、省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为主,联合省黄河航运局、省小清河航运局、省航运物资公司、省运通港航工程公司、远东国际船代公司等企业组建山东省交通集团。 
  省属港航企业下放后,撤销山东航运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所属企业人员一并移交所在市,集团公司机关现有人员由省交通厅负责妥善安置。 
  二、港口实行政企分开。港口下放后,港口行政管理职能交由港口所在市人民政府管理。港口企业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鼓励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实施兼并联合,重组港航资产,把港航企业做大做强。 
  三、港航企业下放后,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港航企业的组织人事关系和领导干部进行管理。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港口与省属港航企业的组织人事关系划转所在市。烟台港、日照港的省管干部的管理问题按照省委组织部意见执行。 
  四、改革现行的计划财务管理体制。港航企业下放后,将青岛、烟台、日照三大港现行的中央计划管理和省交通厅所属港航企业现行的省计划管理改为所在市管理。财务管理体制按国办发[2001]91号文件执行。港航企业的资产无偿划转给所在市人民政府,其债权债务(包括担保)一并划转(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入股的资产除外)。港口建设的任务主要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承担,同时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提高港口建设费的留成比例。 
  五、改革引航管理体制。引航机构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过渡期为3年。为平稳过渡,按照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本着成熟一个分离一个的原则,逐步分离,分步到位。各引航机构由所在市港航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六、放开理货市场,规范理货行为。港口理货要引入竞争机制,对外开放港口可先设立2家理货企业。各港外轮理货公司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 
  七、港口公安管理在港航公安管理体制全面改革之前,暂维持现状,其所需经费仍由港口企业营业外列支。 
  八、省交通厅给港航企业的委托贷款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转由企业所在市政府管理。 
  九、双重领导港口与省属沿海港航企业自2002年8月1日起下放所在市管理,人员成建制移交。资产和债权债务划转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办会同省交通厅办理。全省港航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交通厅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把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一把手负总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港航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严格财经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队伍稳定和生产安全,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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