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与市场联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泰价工[2007]226号

市燃气管理处,市区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为确保民用瓶装液化气价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液化气行业开展公平、合法和有序竞争,现将《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与市场联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与市场联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液化石油气价格行为规范》,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瓶装液化气价格频繁波动的形势,经研究,建立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与市场联动机制,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原则
  1、合理确定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平均经营费用和经营成本;
  2、适时反映液化石油气市场供求状况;
  3、鼓励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开展竞争。
  二、运作办法
  1、联动实施条件。 市物价局根据上月泰州石化、扬子石化两厂月平均气源出厂价,每月5日制定并在《泰州价格信息网》公布当月的瓶装液化气销售基准价。若上月平均气源出厂价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4%,则相应调整当月销售基准价,在4%幅度内则不作调整。但当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4%时,也相应调整销售基准价。
  2、作价公式。  销售基准价=上月平均气源出厂价+平均经营费用+基本利润+应纳税金
  实际零售价格=销售基准价*(1+浮动幅度)
  销售基准价的计价单位为:元/公斤,尾数保留到分,零售单位每瓶价格保留到元,尾数实行四舍五入。
  3、经营费用。 根据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对我市经营单位的成本监审资料,确定每吨液化气的经营费用为500元。今后每两年根据成本监审资料进行调整。
  4、利润。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每吨民用瓶装液化气销售利润为80元。
  5、应纳税金。  应纳税金=(经营费用+基本利润)*13%
  6、浮动幅度。 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在公布基准价时一并公布,正常情况下上浮幅度不超过5%;下浮不限,但不得低于成本搞不正当竞争。
  7、零售价格。 经营单位可根据市物价局公布的当月销售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液化气具体零售价格。
  三、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
  市局工价处负责采集泰州石化、扬子石化出厂价格资料,并建立台帐。同时对部分经营单位建立监测点,各监测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实际进价等数据。
  四、相关优惠价格政策
  经营单位(钢瓶产权单位)对持有低保、特困证的居民家庭,按低于实际零售价格5%每月优惠1瓶。
  五、加强市场监管,保持市场价格相对稳定
  各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改善经营服务,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竞争,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经营单位在销售点醒目处按照附表二样式进行明码标价,并在钢瓶上按照附表三样式张贴小标签。所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质量、计量和残液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
  六、本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4年我局公布的《市区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