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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赣州机场周边区域及机场路两侧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 2007-11-05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市府字[2007]199号

南康市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为加强赣州机场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保证新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和控制好机场至市区地段的自然风貌与建筑景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范围
  赣州机场周边区域和沿机场路(即迎宾大道飞翔路口至新机场航站区,全长8公里)两侧各200米范围。
  二、控制措施
  1、赣州机场周边区域及机场路沿线两侧的用地功能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配合。规划应考虑未来依托机场空港发展临空产业需要,保护自然生态、历史村落和沿线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确定用地性质,明确适宜产业,划定可建设、限制建设和禁止建设范围。规划完成后,由市规划建设局组织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机场路段的控规、南康市凤岗镇总体规划和沿途镇、村规划进行整合调整,市国土部门应负责衔接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整合规划。
  2、在专项规划制定及相关规划调整完成之前,控制范围内一律不准新批建任何建设项目(包括农民建房)。
  3、南康市应立即组织对机场周边区域及机场路沿线两侧现状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景观要求的需提出整治方案,并经市规划建设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4、沿机场道路边线两侧各15米为道路绿化用地(含道路共50.5米),此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和规划任何建(构)筑物。
  5、规划编制后,涉及规划区控制范围内的任何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建设局审定并书面同意后,分别由南康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规划点内农民建房按已批准的规划,由南康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但须将批建项目上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6、赣州机场净空保护按民航部门提供的新机场净空保护图的范围和要求执行,南康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按属地原则分别组织落实。
  三、监管责任
  (一)、对控制范围内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南康市凤岗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参照《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制止和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7]30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村(居)委会负有报告和制止责任。发现和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说服教育和制止,并及时将违章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后,上述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有效制止,直至拆除违章建筑。
  2、镇人民政府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镇长为直接责任人,镇、村应建立巡查制度,做到每周一巡查,每季一汇总,每月对村(居)委会进行一次考核,南康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每半年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书面汇报。
  3、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管理所受上级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的执法检查,配合镇、村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行为,并作为执法主体依法查处。
  4、对违法情节严重、查处和制止难度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报告并会同上级规划、国土部门联合强制拆除。
  5、各级政府和新闻单位应加大对控制区规范建设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知法、懂法、守法,对重大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曝光。
  6、公安、法院等单位要加大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支持力度,对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应予以制止;对依法申请强制拆除的,法院应尽快裁定实施。
  7、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对手续不全的违章建筑,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本通知确定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和建设项目,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
  四、责任追究
  1、南康市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控制范围内用地、建设项目越权审批的,监察机关要追究审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控制范围内的违章建设监管失察、查禁不力致使违章建设得不到遏制的,监察机关要追究当地镇、村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各级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或越权审批用地和规划建设项目的,要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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