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国税函[2008]6号
南昌、景德镇、萍乡、九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2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退税审核、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年4、7、10、12月退税的当月底前将各项报表上传省局。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报表的通知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管理效率,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和附件5《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