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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 2007-11-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湘财建[2007]71号

各市州财政局、供销社:
  为加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推动我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扶持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促进我省农村现代物流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正〔2006〕27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湖南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湖南省农村现代物流服务网络建设。具体使用时以项目贷款贴息为主,适当安排项目补助资金,2008年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占专项资金的50%,2010年要达到70%。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服务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示范专业合作社、示范综合服务社、示范协会和社办工业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主要是供销社全资或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对供销社起主导作用的示范专业合作社、示范综合服务社和协会(简称“两社一会”)申请支持的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情况也可适当予以扶持。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资料要求。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由市州财政局、供销社联合初审排序后,推荐上报至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有效材料:
  (一)湖南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银行的签署意见等材料。

    第七条 当年已列入国家或省等有关财政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贴息资金和补助资金。已得到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在该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报新的专项资金项目补助。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进行分类汇总和受理审查,并组织对重大项目的考察,筛选出扶持目录。
  通过上述程序确定优先扶持的项目,在省供销社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到期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指标文件。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会同省供销社审定项目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省供销社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以及项目的规划、建设、进度和监督检查,重大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按要求向供销社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已拨未用专项资金如数上交省级财政部门。有虚报、截留、挪用该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省供销社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决算报表,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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