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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2007年度市属国有及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8 生效日期: 2007-11-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政发[2007]1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通化市2007年度市属国有及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通化市2007年度市属国有及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目前我市国有及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标准偏低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我市2007年度市属国有及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采暖费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采暖费补贴享受范围
    通化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改制、破产企业在市社会保险局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第二条 采暖费补贴筹资渠道
    市属国有及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无归属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市财政筹资。有归属退休人员由企业负责筹资。
    第三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改制、破产企业,无归属、有归属退休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
    由市经委牵头,市财政、建委、劳动保障、社保、信访等部门组成审核认定小组,具体负责审核认定工作。
    第四条 采暖费补贴标准
    按每人60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采暖费补贴支付办法
    (一)无归属企业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市社会保险局一次性划入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存折。
    (二)有归属企业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企业筹资交由市社会保险局统一发放。
    第六条 省属国有及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省统一核定发放。
    第七条 企业离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按原办法执行。
    第八条 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问题,待省确定方案后,再行研究。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市本级,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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