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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 2007-10-31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府办[2007]2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口市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海口市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建[2007]1174号)的要求,为了做好我市综合直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直补的基本原则
  (一)在保持2006年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不断完善2007年新增农资综合直补政策。充分考虑今年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对农民种粮可能的增支影响给予补贴。
  (二)为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根据年初预计农业生产资料全年价格变动情况,市财政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各区财政,各区财政一次性将补贴发放到农户,期间不再随实际价格变动而变动。
  二、综合直补的范围
  2007年综合直补范围是全市种粮农民。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
  三、补贴资金的核定
  市财政对各区的补贴资金,依据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核定的水旱田面积进行核定补贴。
  四、综合直补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一)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要将此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管。
  (二)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给各区财政。各区财政原则上应在10月底将补贴资金兑付完毕。
  五、综合直补资金的兑付与管理
  综合直补范围、补贴标准及资金兑付方式,由各区政府结合实际,考虑粮食直补实际种植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优质稻产品和补贴强度系数等因素自行确定范围和标准。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综合直补的范围、补贴面积等。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补贴标准、金额等。兑付农民补贴资金应向农民发放《粮食综合直补通知书》,通知中应明确新增补贴资金的金额、标准等,让农民清楚对今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国家给予了补贴。农民凭通知书到各镇财政所或国有农场领取补贴,有条件的镇可将补贴资金分发到农民个人银行存折上。补贴资金不得由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体集中代领转付。各区要认真做好辖区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管工作。
  对农民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积极落实粮食综合直补工作
  为更好地做好补贴落实工作,各区要尽快制定农资综合直补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备案。各区财政、发改、农业、粮食等部门要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每户农民。
  各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级公示、补贴旬报、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补贴资金尽快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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