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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松华水源区群众生产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 2007-09-21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昆明市松华水源区群众生产生活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松华水源区群众生产生活补助办法

  为争取松华坝水库水质2010年达到Ⅲ-Ⅱ类水(GB3838-2002)的目标,解决好水源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水源保护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有利于水源区水质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调动水源区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二、补助内容
  (一)生产补助
  1.退耕还林补助。在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水保林、经济林每年每亩以粮食折现金补助300元,补助管理费20元。水保林补助期限为12年,经济林补助期限为8年,管理费补助期限5年;种植第一年水保林每亩一次性补助苗木费100元,经济林每亩一次性补助苗木费200元。
  2.平衡施肥补助。对水源保护区推广平衡施肥的,每年每亩补助100元。
  3.嵩明县1984年至1986年退耕还林每年定补100万元。
  (二)生活补助
  1.能源补助。对水源区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能源费10元。
  2.大学、高中(含中专、技校)学生补助。对水源保护区农业人口就读大学、高中(含中专、技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学期补助150元。
  (三)管理补助
  1.护林员补助。水源保护区300名护林员,每人每月工作补贴300元。
  2.保洁员补助。冷水河、牧羊河、水库周边村镇160名保洁员,每人每月工作补贴300元。
  3.每年安排水源保护区县、乡(镇)管理与保护工作经费76万元。其中:嵩明县工作经费30万元,盘龙区工作经费10万元;滇源镇、松华乡、阿子营乡工作经费各10万元,龙泉镇、双龙乡工作经费各3万元。
  三、补助范围
  补助对象限定于以下区域:嵩明县滇源镇、阿子营乡持有农村户口的居民;盘龙区松华乡、龙泉街道办事处所辖水箐、新村、老白龙、倒座、三丘田、马家庵、中坝、郑家、张家寺、雨树村民小组,上坝村委会的竹园、上坝、回龙村民小组,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小哨居民小组,双龙乡所辖三潮水、烧灰窑、蜜岭新村、旧关、小石桥、庄房村小组持农村户口的居民。
  其中,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中坝村委会的中坝、郑家、张家寺、雨树村民小组,上坝村委会的竹园、上坝、回龙村民小组,茨坝街道办事处花渔沟社区小哨居民小组持农村户口的居民,村庄位于水源保护外,给予能源补助,其他补助项目不补。
  能源补助的人口以2005年7月市、县相关部门核实认定的人数为基数,每年按7‰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比例递增计算。
  四、补助具体实施规定
  (一)平衡施肥补助严格限定于一、二级保护区种植水稻、蚕豆等化肥、农药施用量少的品种。花卉、蔬菜等化肥、农药施用量高的作物不得列入平衡施肥补助范围。
  (二)能源补助采取实物补助方式,不兑付现金。
  (三)对在水源保护区种植花卉和出租、转让土地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种植花卉的农户,不给予大学、高中(含中专、技校)学生补助;对在水源区种植蔬菜和出租、转让土地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种植蔬菜的农户,减半给予大学、高中(含中专、技校)学生补助。
  (四)偷砍、盗伐林木,开垦荒地,乱倒垃圾的,视情节取消该户当月直至全年的能源补助。
  (五)乡镇工作经费根据各乡镇水源管理与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兑付;护林员、保洁员补助实行绩效工资制,每月提取50%,年终根据工作考核结果兑付。
  (六)生产、生活补助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重点水源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管理补助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市重点水源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实施时间和期限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限4年(退耕还林补助期限按本办法中的具体条款执行)
  六、补助资金管理
  为加强资金的监管,松华坝水源保护区生产、生活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补助资金直接兑付给受益人员。除能源补助外,其余兑付给个人的补助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管理。补助资金在兑付前须张榜公示,兑付过程市重点水源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派员监督。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和定期审计,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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