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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5 生效日期: 2007-06-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安[2007]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交通部、省安委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及安全事故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对象和范围  
   全省范围内道路运输企业、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及交通工程建设企业、水上运输企业及港口生产作业单位。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7年6月下旬-7月10日): 全面自查自改。
   各类交通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措施,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自查自纠情况(填写附表1、2、3、4)应于7月12日前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此期间,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第二阶段(2007年7月12日-8月2日):地方(市、县)督查、初验。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督查以及排查结果的初验工作(检查督查细则见附件5)。对整治效果不佳、整治工作滞后的地方和单位要重点督查并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
   (三)第三阶段(2007年8月3日-8月20日):省督查验收。
   根据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厅组织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各市交通局(委)主要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督查,对不合格的项目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予以公布,情况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资质。
   (四)第四阶段(2007年8月下旬至9月中旬):总结通报,迎接国家督查。
   厅将对2007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通报,对整治工作不力且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和地市要求限期整改。各地要配合做好国务院安委会督查验收工作。
   (五)第五阶段(2007年第四季度):回头看,再检查。
   为巩固专项治理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工作,主要检查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企业对排查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各单位今年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和基础工作来抓,明确责任,认真组织。
   省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厅长王洪涛任组长,厅运安处处长叶卫军任副组长,成员由厅运安处、厅建管处及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厅质监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运安处。各市交通局(委)、各县(市、区)交通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要结合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结合实际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措施,发动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整治隐患。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交通企业,要重点加强指导,帮助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制订完善整改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省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督查情况将作为今年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考核。
   (三)广泛发动,做好宣传。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广大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发动他们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形势稳定。各地各单位要发掘和宣传本次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相关材料请及时报厅安委办。
   (四)做好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健全信息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内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从6月到9月,各市交通局(委)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将本地、本行业隐患排查整治的情况统计(见附件6、7)和文字说明形成书面材料,于每月26日前以OA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厅安委办。各市交通局(委)及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在8月3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厅安委办。联系电话:0571-87819531、87809532,传真:0571-87819531。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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