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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 2007-10-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房产局
发布文号:

各区房产局、县(市)建设局(建委):
    《沈阳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等规定,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需要救助的住房困难群体。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   市、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
    (三)住房面积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
    (四)2007年住房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
    (五)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文件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八条    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持下列要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廉租住房申请,填写申请表:
    (一)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协议);
    (五)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和要件的,由社区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社区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日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登记。
    街道办事处将已经登记的家庭相关材料,报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登记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对已登记的申请人住房保障轮候顺序。
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将住房保障家庭的相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家庭签订住房保障协议,并按规定办理住房保障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年度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其他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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