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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力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6 生效日期: 2007-12-2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7]27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全力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力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

  为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完成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加快市区工业布局调整,是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关键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我市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空间布局合理优化和城市功能增强完善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城市现代化品质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太湖流域整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的工作要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全力推进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为我市实施“6699行动”、确保太湖水污染治理取得根本性成效和实现“一当好、三争创”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对于市区“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布局、影响城市道路及景观建设”和“严重污染内河水环境和城区大气环境且难以治理”的两类工业企业及快速内环5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按照既定计划、明确职责任务、全力推进搬迁调整,确保在2008年底前完成中心商务区生产性工业企业的搬迁调整,在2010年底前按计划全面完成调整范围内相关生产性企业的搬迁调整,实现全市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政策激励,严格执法推动
  (三)在计划调整期限内,通过落实企业搬迁各项鼓励政策,促进企业尽快搬迁;对按计划搬迁企业根据《无锡市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锡调整办发〔2006〕11号、锡财企〔2006〕61号)、《关于加快推进无锡市区工业布局调整的导向政策意见》(锡经贸发〔2006〕59号)等文件的规定,切实落实奖励资金和建设规费减免、土地使用权益补偿等优惠政策,优先解决搬迁建设用地,优先落实用水、用气、用电指标和排污指标。对新址项目建设,给予政策扶持。
  (四)对异地搬迁的企业,除享受工业布局调整收购补偿政策外,根据调整后腾出的土地面积、环保指标、能源资源消耗减少程度等给予一定的搬迁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转型搬迁企业,其新上项目可视同“退城进园”搬迁技改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在资金、资源、运作等方面对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五)对于经无锡市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整办)审核后列入各平台、片区搬迁调整计划,其收购补偿协议经市调整办鉴证备案的原市属工业企业,可按已有优惠政策实施;其它非市属工业企业,则由相关平台、片区提出申请,经市调整办审核后,参照布局调整有关政策执行;对于收购补偿过程中涉及国有土地补偿资金的分割处置,则由各平台、片区会同被收购主体及相关利益方,按照《关于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补充意见》(锡政办发〔2006〕72号)的规定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市调整办认定后实施。
  (六)对列入调整范围(因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核准暂不搬迁的企业除外)未按计划搬迁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企业按计划搬迁,并严格参照“三高两低”、“五小”整治相关政策加强全面排查,加大行政执法推动力度。
  (七)凡列入搬迁调整范围的企业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落实收购主体,并在2个月时间内制定搬迁实施方案,报市调整办审核并列入搬迁调整计划。对未按上述要求实施的企业,一律取消或暂停企业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暂不受理其各类政府扶持项目和奖励政策申报;严格控制信贷规模;严格限制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纳入重点污染源分类管理范围,建立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和排污信用公开制度,按照太湖流域环境保护最高要求,确定企业污染治理标准、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
  (八)列入搬迁调整范围的企业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落实承接地并与收购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承接地新厂应开工建设。对未按上述要求实施的企业,停止享受相关建设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从水、电、汽、资金等要素资源供给上给予限制,并采用经济杠杆予以调控;对列入高耗能行业限制、淘汰类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对暂不适合实施差别能源价格的高耗能企业则实施经济处罚;对超过计划用水的企业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和差别水价政策,暂不办理新的用水申请;在水、电、气等能源资源供应紧张时期,实施能源资源的减量、限量;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对未按计划搬迁企业的运输执行限时、限量、限排放等限制性措施。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对调整未达进度要求且环保和安全尚未达标的企业所上项目不予受理备案核准手续;金融部门将停止授信,逐步收回已放贷款。
  (九)各工业园(工业集中区)所在地市(区)、镇(乡、街道)两级政府要全力支持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主动联系搬迁企业入园进区,积极帮助企业落实搬迁承接地。各搬迁承接地园区在和企业签订承接协议后,要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协调和推进工作。如因承接地原因导致搬迁调整企业无法如期完成新厂区开工建设、竣工搬迁等工作,各园区所在地市(区)、镇(乡、街道)两级政府则应承担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实施不到位的责任。
  (十)列入搬迁调整范围的企业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建成新厂,并实施老厂搬迁。未按计划实施搬迁的企业,取消停产停工损失补偿,严格按照“三高两低”、“五小”企业整治以及高耗能企业限期达标的要求对有关企业实施关停整治。对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工商、海关、质监、国土、劳动、安监等综合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用地、用工、进出口申报、营业执照、工业产业许可证领取等方面加强全面排查,重点加强监督和规范,依法查处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
  (十一)产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 的运作平台,并成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平台的重要补充,负责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中“退城进园”企业地块的收购储备和推介开发,通过形成新的投融资体制,解决收购资金紧缺的瓶颈制约;通过国有土地的市场化运作,扩大收购资金容量,加快收购企业进程;通过平台之间联动,形成收购企业工作目标的锁定和确认。市产业资产经营公司要切实按“退城进园”企业搬迁进度保障收购资金,并完成市区工业“退城进园”企业的收购任务。
  (十二)各部门要相互协作配合,加快推进企业搬迁的各项工作。市规划部门要尽快提供地块规划文本及确定地块功能;市建设部门要及时提供开发建设地块涉及的公建配套要求和条件;市环保部门要及时调查地块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条件,尽早出具环境评价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提前做好地块的权属调查、面积勘测定界及全力保障企业承接地土地指标配套落实等工作;市经贸委、市国资委要尽力做好企业搬迁的综合协调事宜。
  (十三)对列入片区收购计划尚未按时实施收购的企业,经市调整办统筹协调,由确定的各收购主体统一实施收购储备,并经市调整办鉴证备案后将地块收购、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市产业资产经营公司及已确定为企业收购主体的各平台均要根据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总体部署和计划要求确定具体收购计划,抓紧开展评估、落实收购资金等工作。各平台要将组织实施企业搬迁调整过程中的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市调整办。
  四、加大督查力度,严格目标考核
  (十四)各收购补偿主体、各搬迁企业承接地、各相关职能部门等承担市区工业布局调整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负总责,亲自抓,明确工作重点,倒排工作进度,制订工作方案,层层分解落实,强力推进实施。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督查组要根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和服务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由市督查组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十五)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和督查组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实施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目标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对各地区推进和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目标考核。严格按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治理太湖重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委发〔2007〕83号)、《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一票否决”的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7〕121号)等文件关于重大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制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负有工业布局调整职责的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好班子”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六)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国联集团、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市惠山古镇保护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市惠山青龙山保护建设办公室等平台的考核,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实施市区工业布局调整工作目标任务书》的要求实施,如不能按期完成评估、签约、资金支付等各项推进工作,则应承担实施“退城进园”工作不到位的责任,除取消相关单位参加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外,还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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