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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7]4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采取一系列措施,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寄宿生补助生活费,面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寒窗基金、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及绿色通道等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等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对需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市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负担。区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市、区市按规定比例分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更多的学生刻苦努力学习、主动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学习国家急需的专业,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市、区市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制订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1.奖学金。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按国务院规定的比例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负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对需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市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市财政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负担;区市所属学校(含民办学校)由市、区市按规定比例负担。平度、莱西两市,市、区市分担比例为7∶3,胶州、胶南和即墨三市,市、区市分担比例为5∶5,黄岛区、城阳区,市、区市分担比例为1∶9,崂山区由区本级财政负担。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1)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以下(含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通过学校组织学生实施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方式予以解决。
  (2)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补助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第三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由企业支付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习报酬。学生在校期间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所得报酬,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或截留,必须及时足额付给学生。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继续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四)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助学。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各区市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抓好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区市及市属高校开展工作。各区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市、区市两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制,充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财政部门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做好资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
  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新学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和区市两级有关部门都要尽快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助学金统筹、发放和管理工作。各高校要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1号)要求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根据在校生规模,设立相应机构或安排专职人员,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
  (二)确保资金落实。市财政按国务院文件规定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在合理确定市与各区市分担比例的前提下,区市政府要确保应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借国家加大助学力度之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支出管理。
  (四)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享受资助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学费标准、招生就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要按照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区域内经济发展对技能型人才需求,适度确定专业设置和面向区域外招生的数量,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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