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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和农口市级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3 生效日期: 2007-11-23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府[2007]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海发〔2007〕1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市、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做好强区扩权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和农口市级下列管理事项下放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一、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审核、发证等管理工作(市农业局);
  二、在总的指标控制下,辖区30亩以内(含30亩)的商品林木采伐审批(市林业局);
  三、辖区森林防火工作,50亩以内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审批(市林业局);
  四、辖区非建成区取水许可的发放和取水的监督、管理、处罚工作(市水务局);
  五、辖区乡镇供水、排水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签署)(市水务局);
  六、在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辖区30公顷以下(不含30公顷)的渔业养殖项目用海的审批(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辖区淡水养殖许可(市海洋与渔业局);
  八、辖区环卫工作规划、政策的执行和组织实施,道路污染治理、洗车台(站)管理、门前三包等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权(市环卫局);
  九、辖区规划公厕、小型垃圾转运站的管理,道路和公共场所果皮箱和垃圾箱等购置、管理使用权(市环卫局);
  十、辖区道路摩托车(自行车)停发的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十一、辖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9个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按海府[2006]70号和海府办[2006]123号文件的界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十二、辖区违法建筑的监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十三、乡镇、街道、社区再生资源收购站、回收亭的规划、建设、管理权(市供销合作联社)。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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