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函[2007]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办于10月3日原文转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并贯彻国家八部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7〕85号),现根据国家和省上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油蔬菜价格。一是推广农业新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扩大今年晚秋粮食、蔬菜播种面积、积极引导农民出售手中余粮等,努力扩大市场供应。二是粮食部门要认真分析今年的粮食收购形势和价格趋势,指导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粮食充实库存,为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打下物质基础,并把握地方储备粮轮换节奏,发挥储备粮轮换吞吐调节市场作用。三是财政和粮食部门要认真研究粮
油储备方案,创新粮油储备方法,增加粮油流动储备量,在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及时按程序发挥储备粮轮换吞吐调节市场作用。
二、加大调控力度,稳定猪肉价格。一是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各项政策的落实,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搞好猪肉储备资金补贴。二是继续狠抓500万头生猪产业工程,推进生猪生产发展;三是认真研究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建成祖代IPC猪场1个,并规划再建一个;四是适当增加发展能够替代猪肉消费、短期见效的鸡、鸭、鹅等禽和相应的鲜蛋生产以及肉牛、肉羊生产,保证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五是商务部门要负责引导本地重点肉类加工销售企业,在市场出现供应不足或价格异常时,将猪肉产品投放本地市场,以增加猪肉市场供应和稳定价格。
三、稳定学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生活。教育部门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校长、书记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学生食堂的管理和服务,不能因物价上涨,随意上调饭菜价格,降低饭菜份量、质量。财政部门要根据粮、油、肉价格上涨情况增加对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食堂补贴,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并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正常学习和生活。财政与民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生活,在今年8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的实际补助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5元的基础上,从10月份起再增加发放3个月每人每月10元的临时补贴。
四、严肃物价纪律,坚决落实“不得出台提价措施”的规定。针对当前物价上涨的严峻形势,为确保实现全市物价控制目标,各区、县政府除继续执行我办《关于确保实现下半年物价控制目标的紧急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141号)外,对省授权市、区、县政府管理的价格,也不得出台提价措施。对擅自出台政府性涨价项目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落实国家、省对各行业的价格优惠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不分国家电网供区和地方电网供区,对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都要严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类别规定。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运用价格政策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科研院所办公用电、政府性会展展厅等用电应严格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对邮政动力用电、货运仓库用电、政府性会展展厅等动力用电应严格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应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农村排水灌溉用电应严格执行农业排灌电价;对生产性服务业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暂按工业用气价格执行,具体执行名单由商务部门确定;在2008年底前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用水价格与工业用水价格执行同价。三是抓好生猪各环节的收费规范和清理,我市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将另文下达。
六、加强价格监测,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确保实现下半年物价控制目标的紧急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141号)的规定,继续重点抓好猪肉、粮油等副食品价格应急监测日报工作,防止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各地有突发价格情况,要在规定时限内按时按程序上报;区、县政府要主动听取物价、统计、商务、粮食等部门关于市场物价运行及价格监测的情况汇报,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控。市物价局将对区、县价格监测、市场物价分析监控以及是否采取措施等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以确保市政府各项价格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一是检查国家、省、市对各行各业的价格优惠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对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充分运用调查、提醒、告诫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四是加强对粮食、猪肉、食用油、禽蛋、蔬菜等副食品价格以及医疗、教育等收费的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五是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和串通定价、合谋涨价、操纵价格,以及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价格欺诈行为及损害消费者的行为。
八、加强协作,落实责任,保障调控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区、县政府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司其责,各负其职,各区、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畜牧局要按照国家八部委的要求和省政府的最新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协助各区、县政府抓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将以上贯彻落实情况于2007年11月5日前书面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级相关部门。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