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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7 生效日期: 2007-10-17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府办发[2007]10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六盘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及发展工作,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整、服务规范、居民就医方便快捷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解决好城市社区居民“看病难、看病贵”以及公共卫生服务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六盘水市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全市有市级医疗机构2所:市医疗集团(含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院、市紧急救援中心、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大企业医疗机构3所: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总医院、水城钢铁(集团)公司总医院、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总医院;县级医疗机构6所:六枝特区人民医院、盘县人民医院、盘县第二人民医院、盘县中医院、水城县人民医院、水城县中医院);97个乡(镇、街道办)卫生院,1103个村卫生室。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内容和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坚持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和康复等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并围绕基本功能开展以下为促进健康所需要的各项服务。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做出社会判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和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管理(预防接种,计免监测报告,资料管理)传染病预防、疫情监测与控制管理工作。
  (四)用适宜的中西医药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中西医诊疗服务。
  (五)提供急救,会诊和转诊服务。
  (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及家庭健康保健服务及临终关怀服务。
  (七)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咨询及康复指导服务。
  (八)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服务。
  (九)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十)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十一)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十二)负责辖区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收集、统计、分析、反馈、上报等工作。
  (十三)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的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三、六盘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状
  (一)现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试点,到2005年全面启动。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十五”期间基本完成试点工作,在市中心城区和六枝特区初步建立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框架。各县、特区、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情况:
  1.六枝特区已有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个社区服务站,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医院,有业务用房4720平方米。
  2.盘县已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个。其中在城关镇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个,业务用房570平方米,床位26张。在红果镇设置有迎旭、平川、白岩等5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共有床位38张。
  3.钟山区已建4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6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4.水城县因双水新区城市功能尚未完善暂未启动此项工作。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配套政策有待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部分尚未列为医保定点医疗单位。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机制、双向转诊机制、医疗服务首诊等运行机制尚未建立。
  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不顺,政府的主导作用不能体现。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呈多样化态势:有的服务机构是企业医院的分院或卫生所改制建立,管理者是企业医院;有的社区是企业居民所在地,居住人口几乎全是企业职工,这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企业的大力配合、支持。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滞后。一是服务机构网络尚不健全。有的社区还没有卫生服务站,市中心城区有50个社区,现仅有36个社区卫生服站,而且布局不尽合理,不能满足居民就医需求。二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薄弱。提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人员队伍的学历、专业等结构不合理。现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组成多为医院退休医师及学校刚毕业不久的学生,人员不稳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全面掌握医疗知识的全科医师非常缺乏。
  5.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缺乏经费支持,业务用房面积达不到设置要求,而且多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租用房屋,没有固定的执业地点,基础设施差。
  四、六盘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突出问题,从社区居民的实际要求出发,构建以社区为基础平台,以二级以上医院为医疗指导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的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社区居民提供必须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公共卫生,把我市城市卫生工作重点放在社区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
  2.坚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原则;
  3.坚持资源调查、统筹配置、综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
  4.坚持在城市卫生资源分配和调整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投入优先、建设优先的原则;
  5.坚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费用的公益性、基础性和便民利民广覆盖的原则;
  6.坚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区居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三)规划目标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优先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城市街道和社区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体系,每3-5万人设置1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在方便社区居民需要的基础上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覆盖1-1.5万人口,90%以上的居民步行10-15分钟可以到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全科医师,确保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3名全科医师,各类社区卫生人员能满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配置标准。到2010年在全市城区街道及开展社区建设的城镇范围内建成服务功能较为完善基本设施齐全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城市居民人口的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五、六盘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及工作指标
  (一)各县、特区、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机构设置表见附件)
  1.六枝特区:在平寨镇逐步完善规范现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上,新建4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人口覆盖率达85%以上,建有率达100%。
  2.盘县:城关镇建成达到设置标准的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红果镇对卫生院进行功能调整,进行资源重组,建成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设施、人员、设备及服务功能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要求,同时完成9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任务。
  3.水城县:建成双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以适应双水新区入住人口不断增多,建设步伐加快,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的卫生需求。
  4.钟山区:根据钟山区各街道办事处的人口状况和实际,按照每个街道(或3-5万人口)建立1个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黄土坡街道建设2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采取招标形式);德坞街道卫生院转制建设为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凤凰街道卫生院转制建设为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通过招标形式建设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荷城街道卫生院转制建设为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再通过招标形式建设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分别按0.5-1.5万人,建立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对于人口较多的社区可建设2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居民人口达85%以上。
  (二)工作指标
  1.落实政府公共财政定额补助标准。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至少达80%。
  3.90%的市民从住所步行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在10―15分钟内。
  4.平均5000名市民中至少有1名全科医师。
  5.50%的社区护士经过系统培训持证上岗。
  6.市民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率达50%。
  7.市民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达85%。
  8.市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5%。
  9.市民的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8%。
  10.市民的口腔保健率达100%。
  11.计划免疫“四苗”覆盖率达96.5%。
  12.慢性病管治规范化管理率达85%。
  13.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达94%。
  14.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达97.5%。
  15.老年保健管理率达85%。
  16.社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0%。
  17.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管理与设置审批
  (一)组织与管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依靠政府做好统一规划与协调工作。市、县级政府分别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民政、卫生、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建设、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等部门参加的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卫生行政部门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组织、管理、监督、审批、指导和评价工作。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爱国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行业务指导。
  (二)设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原则上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和审批,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具体如下:
  1.床位
  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病床不得超过50张。
  2.科室设置
  站:要有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中心:至少设有临床科室(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预防保健科室(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和B超室等医技科室。
  3.人员
  站:至少配备两名全科医师(1名中级以上医师、1名能提供中医药服务),每名医师配备1名护士、1名防保医师或护士。
  中心:至少有6名全科医师、9名护士和1名药学技术人员,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医师、1名公卫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护士,每5张病床增配1名医师和1名护士。
  4.房屋建筑面积
  站:不少于150平方米。
  中心:不少于1000平方米,每增设一床位再增加30平方米。
  5.设备
  站:要有诊断床、心电图机、血糖仪、供氧、火罐、电脑等基本设备。
  中心:除了基本设备,还需要有B超、生化分析仪等设备及妇科常规检查等预防保健设备。
  (三)审批
  申办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转制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县(特区、区)卫生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的申报程序和设置标准进行审评验收,条件合格的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七、实施步骤
  由于我市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不平衡,六枝特区、钟山区处于建设和发展阶段,盘县进行了有益探索,水城县尚未起步。综合以上情况,我市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发展战略,整体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发展。
  1.水城县和盘县先点后面,循序渐进,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8月―2007年10月),主要工作是学习有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精神,考察学习外地经验,进行调查研究,选择试点,组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知识培训。
  (二)试点阶段(2007年11月―2007年12月),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各县按标准和要求,有选择地对医疗机构改造和重新组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改造和重组使其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和要求,开展符合功能要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标选择具有能够提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试点的尝试,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探索性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三)发展阶段(2008年1月―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范围扩展到各社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初具规模,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不断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行为,初步建立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到2010年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任务,建成比较完整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体系。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政策,总结经验,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培训人员,规范行为,完善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开展首诊和双向转诊试点,建立信息网络体系和服务体系,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八、政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套基本设备和服务用房等设施。要营造有利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良好环境,同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二)各县、特区、区卫生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6〕244号)、《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本《规划》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进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服务社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工作的管理。
  (三)财政部门在增加卫生投入的同时调整现有卫生经费支出结构,实行“费随事转”,市、县(特区、区)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在中央和省的补助之外,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进行适当补助,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逐步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对社会、集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给予适当扶持。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
  (四)人事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地综合性医院的工资水平合理核定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资总额,指导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工作。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中用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资金,部分可用于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补助,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延伸服务收入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贵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黔劳社厅发〔2000〕7号)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公开向社会公布,对符合《贵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保险基金应给予支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
  (六)在城市新建居民小区时,须按照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镇政府和街道办及社区居委会,尽可能无偿或低价租借房屋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应提供购房屋建设资金或租金扶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七)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提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精简有效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确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营利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给予优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非营利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八)逐步完善社会力量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价格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应做好价格服务工作,不断促进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须有法定执业资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全面实行聘用制,原有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以转岗。
  (十)加强预防保健的建设,合理配置医疗、预防、保健及护理人员,全方位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鼓励县级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会流动。至2010年基本建成较为完整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实现每万名城市人口拥有2-3名全科医师的目标,以适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需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和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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