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7]13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贵阳市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整治墓葬石刻用品市场,净化城区周边环境,按照全市散葬坟墓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贵阳的要求,将城区周边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整治工作与省、市“整脏治乱”工作相结合,与打造“林城”和“避暑之都”城市品牌相结合,与城区生态建设工作相结合,通过依法清理墓葬石刻用品作坊,达到进一步改善城区周边环境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一)取缔云岩、南明、小河三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墓葬石刻用品作坊。
  (二)取缔其它区、市、县范围内无证经营墓葬石刻用品作坊,及其公路干线两侧、风景名胜区、林地、耕地、水源保护地的所有墓葬石刻用品作坊。
  三、整治办法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整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按以下程序对城区周边墓葬石刻用品作坊进行查处和取缔:
  (1)对无照经营墓葬石刻用品的作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民政、林业绿化、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配合,依法取缔。
  (2)对违法占用林地经营墓葬石刻用品的作坊,由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管、工商等部门配合,依法取缔。
  (3)对违法占用土地经营墓葬石刻用品的作坊,由国土部门负责,工商、林业绿化、城管、公安、民政部门配合,依法取缔。
  (4)对延伸占用城市道路无证经营墓葬石刻用品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各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清理取缔,民政、林业绿化、国土资源、公安部门配合。
  (5)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碑场清理工作,确保整治范围内无墓葬石刻用品作坊。
  以上工作完成时限:2007年12月31日前。
  (二)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整治工作采取政府统一部署,工商、民政、林业、国土、公安部门等部门参与实施的方式进行。同时,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协助各区、市、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做好相关工作。2007年10月20日前,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绿化局、市公安局向全市发出《贵阳市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整治公告》,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整治工作的内容、范围、时间。
  (三)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区、市、县及高新区管委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动员宣传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整治墓葬石刻用品作坊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层层明确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二)整治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手续完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要细化措施,周密部署,抓好贯彻落实,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保障措施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已被依法取缔的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死灰复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墓葬石刻用品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登记注册,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国土、林业绿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建立巡查和举报制度,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城市道路从事墓葬石刻用品经营的要及时查处。
  (二)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整治工作纳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年度管理目标,并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市民政局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开发区管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整治工作。
  (三)按照管辖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墓葬石刻用品作坊整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区、市、县及高新区管委和相关部门财政承担。
  (四)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2008年元月,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今后,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正常管理范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