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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的决策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重大事务在研究决策、推行实施、效果评价等阶段,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实施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意咨询、听证、公众质询、民调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民意咨询
第四条 政府在重大决策的酝酿阶段,政府相关领导和涉及部门要深入到利益关系群体中进行调研,面对面征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形成调研报告报市政府,作为市政府决策参考。咨询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政策的制定;
(二)重要工程建设;
(三)容易引发集体访的突出矛盾;
(四)其他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调研报告拿出初步决策意见,召开民意咨询会,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第六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民意咨询会收集的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文本,并提交政府有关决策会议研究。
第七条 民意咨询会的时间和内容提前5天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社会,并接受群众报名,群众报名过多的,从中抽选或由群众推选参会代表。
第三章 听证人员
第八条 政府决策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决策会议,旁听决策过程。
第九条 召开听证会,除少数特邀代表外,听证会代表应当通过自愿报名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条 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可以参与会议发言。
第十一条 列席政府决策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第十二条 凡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会议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相关决策文本、政府文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四章 民众质询
第十四条 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将政府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群众通报,凡群众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政府提出质询。涉及群众比较多的和比较突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召开群众质询会的方式,集中进行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沟通。
第十五条 对群众的一般性疑问和申诉,市政府相关领导要认真倾听或审阅,能够现场答复或解决的,要指定部门负责人现场答复或研究解决。现场不能答复或解决的,要列出答复或解决计划、明确责任人并限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