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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 2003-07-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3]21号
 
  近年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势头较好。一批试点小城镇初具规模,功能不断完善,建成区面积迅速扩大,城镇人口成倍增加,经济快速发展。同时,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小城镇试点布局不尽合理,数量偏多,重点不突出,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形成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为推进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推动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O0]1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目标,把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服务业结合起来,促进一二三产业互动、城乡经济相融。着力抓好重点镇建设,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小城镇建设,实现小城镇建设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 
  二、发展重点和目标 
  根据各县(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全省小城镇特别是县政府驻地镇中选择具有较好投资环境,能幅射和带动一定区域经济发展的县域一、二级中心城镇作为重点小城镇。2010年前全省抓好500个重点镇的建设(其中“十五”期间200个,“十一五”期间300个)。 
  三、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特别是重点镇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川委发[20O3]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川委发[20O3]5号)的精神,深入研究城镇发展的规律,树立经营城镇的理念,创新投融资体制,盘活存量资产,开辟融资渠道,加大城镇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凡经批准列为省级重点镇的,在享受原有省级试点镇符合国家、省现行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以下几方面给予进一步扶持。 
  (一)加大对重点镇规划和基础设施投入,完善城镇功能。 
  1.在“十五”期间,省财政适当安排部分专项经费,专项补助重点镇规划修编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2.由省计委负责,将重点镇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有计划地纳入全国小城镇综合开发示范项目,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在安排小城镇能源、公共设施、生态环境、退耕还林、人畜饮水等项目立项审批上予以重点倾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3.省以工代赈办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重点镇,在基础设施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4.县(市、区)收取的非县政府驻地重点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留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5.对需进行过境公路改造的重点镇,其过境公路改造应依照县城总体规划或镇域总体规划、镇区建设规划及公路规划,由地方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交通厅按政策优先立项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过境公路改造应优先解决镇域内过境公路路面硬化和以路为市的问题,同时加快重点镇域内乡镇公路建设。 
  6.对确需新建或改造完善供水设施的重点镇,属县政府驻地镇的,由省发展计划委优先立项解决,其他重点镇由省水利厅安排解决。在重点镇收取的水资源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全部留镇用于重点镇水资源规划、保护、法规宣传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 
  7.重点镇镇区可视范围内的陡坡地绿化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由省林业厅提出实施办法,优先安排立项。 
  8.重点镇环境污染治理由省计委立项。在重点镇收取的垃圾和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该镇的垃圾污水处理。上级环保部门加强监督。 
  9.重点镇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除上缴中央的外,省以下收入全部直接留给重点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省集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部分在分配使用时将向重点镇倾斜;在重点镇征收的耕地占用税,重点镇原有存量土地和在旧城改造中盘活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原划拨土地收取的租金,以及土地部门在重点镇开发土地的收益原则上留给重点镇,用于重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加大对重点镇经济发展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经济建设是小城镇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小城镇繁荣和发展的基础,小城镇建设的重点要突出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立足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根据小城镇特点,努力培育小城镇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使其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生产、加工、销售、区域中心。 
  1.没有乡镇企业工业园区的重点镇,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工业区,原则上每个重点镇只设立1个工业区。要处理好重点镇与周边小城镇、镇与村之间的利益关系,鼓励乡镇企业向重点镇集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快重组、合并步伐、明晰产权,为乡镇企业做大做强创造条件,努力培育出一批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2.对在重点镇工业园区内兴办企业的,免征30%城市建设配套费。对在重点镇落户的工商户,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手续时,简化手续,优先登记,并免收登记费。 
  (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重点镇实施积极用地政策。 
  1.重点镇的土地利用规划,应根据其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中的人口规模及时调整修编。重点镇建设用地应优先纳入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州)、县(市、区)综合平衡,逐年调剂解决。允许在市(州)、县(市、区)内实行耕地占补平衡。 
  2.重点镇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和项目落实情况追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3.重点镇乡镇企业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租赁办法分期支付建设用地费用;使用集体土地的,可采取联营、入股等形式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创办: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低限缴纳。 
  4.农民进入重点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 
  (四)加大重点镇改革与创新的力度,尽快建立适合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新机制。 
  1.树立经营城镇观念,创新投融资体制,广开重点镇融资渠道。重点镇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川委发[2003]5号)文件精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全面高度垄断和集中调控,依法全面推行和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出让制度;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凉则,凡国家未明确限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可向市场融资建设,市政设施均可面向社会单位和个人发包经营管理,全面推行基础设施资产市场化及市政设施资产社会化;土地经营权、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及其他设施经营权、管理权出让等各项收入和各级财政收入资金,集中用于重点镇开发建设。 
  2.加大重点镇财政投入和改革力度,增强重点镇财力。各市(州)、县(市、区)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可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县(市、区)财政对重点镇建设的支持通过规范转移支付的办法实施。强化重点镇财政在城镇建设中的生财、聚财、用财功能,县政府驻地镇可以收取的费用,非县政府驻地的重点镇也可按同样的标准和范围收取。上述专项经费应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取消进镇限制,消除城乡二管理体制。重点镇要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1]42号)的规定执行;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由市(州)按省有关规定制定;加快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制定;认真抓好就业等有关政策的落实,对进镇农民在就业等方面要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解决进镇农民和外来人口的实际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进镇农民和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防止计划生育管理失控。 
  4.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行政区划调整。为有利于扩大重点镇的规模,充分发挥集聚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可以省、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对有条件的重点镇,应将其与周边镇区相连成毗邻人口较少的镇(乡)、村实行适当合并,同时进行区划调整。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努力提高重点镇建设水平 
  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要求,切实加快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进程,并根据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重点镇。县(市、区)城城镇体系规划应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重点镇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规定,新编规划尤其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要突出处理好城乡结合部建设布局,坚持紧凑连片发展,防止乱铺摊子和出现“城中村”现象。同时,坚决防止和纠正以路为市和临街修卷帘门、贴面砖的问题,注重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水平。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采取股份合作或股份制、租赁、独资、合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重点镇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及投资重点镇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分要认真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指导思想上来,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要加强和充实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选配熟悉城镇建设和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重点镇领导班子。对重点镇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目标办制定。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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