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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发[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统筹城乡,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特色建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各地人文景观、文化特色、自然风貌的特色小城镇;坚持产业兴镇,打造工业主导型、旅游开发型、产品集结型、交通枢纽型、资源开发型的新型小城镇;坚持以人为本,配套设施,完善功能,建设适合人居环境的现代小城镇;坚持建管并举,加强镇容镇貌、环境卫生、镇区秩序的管理,提高居民素质,促进全市小城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建制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0%;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6平方米;污水处理率20%;垃圾处理率40%。到2020年,供水普及率达到98%;绿化覆盖率4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8平方米;污水处理率45%以上;垃圾处理率70%以上,把全市小城镇建设成为经济实力较强、辐射能力明显、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优美、社会文明有序的农村区域经济和文化中心。
  二、科学制定规划,强化监督管理
  (一)科学编制小城镇规划。以《黄冈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年底以前,全市所有建制镇、乡集镇、农场、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都必须高标准完成总体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2010年年底前,要完成体系规划确定要保留的中心村的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每年从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小城镇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保障各类规划的适时编制。
  (二)加强小城镇规划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划“四线”管理制度,建制镇要认真执行"一书两证"制度,集镇和村庄要认真执行"一书一证"制度。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已批未建的宅基地,凡与小城镇总体规划不符的,要异地选址,按规划集中建设居住小区和农民新村。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在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指导下,优选设计方案,建出特色、建成亮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凡没有编制规划或没有报批的,要立即停止一切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小城镇规划公示制度、稽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接受人大、政协、社会民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坚持产业兴镇,促进经济繁荣
  (一)发展特色产业。按照“一镇一业”、“一镇一品”的产业发展思路,优化产业结构、培植主导产业,突出优势和特色,形成规模效应。大力发展化工、轻纺、建筑、建材、食品、医药等传统工业,加快发展旅游、餐饮、商贸、信息、中介服务、社会服务等三产业,不断延长产业链。
  (二)加快产业聚集。通过建设工业园区和产业带,促进产业相对集中,形成集群优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各小城镇之间的产业布局关系,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新上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工业小区,存量项目逐步转移至工业小区,严格控制工业小区以外建设新的工业项目。鼓励房地产企业到小城镇进行房地产开发,鼓励农民进镇购房。
  (三)大力招商引资。各地要根据产业结构需要,优化环境、招商引资。对进入小城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补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补足。农产品加工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允许分步到位,首期为20%,其余部分两年内补足。
  (四)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办企业。按照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吸引农民和外出经商务工的本地能人回乡经商办企业,对自筹资金兴办生产性企业、鲜活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工商、税务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加大扶持力度。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小城镇功能
  (一)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区域统筹、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镇区道路、排水、绿化、人行道、地下管网要统一设计,配套建设。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和向邻近村庄延伸,提高供水质量和规划效益,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绿化工程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抓好绿地系统建设,适当建设街头休闲绿地和小型公园,搞好庭院绿化。科学制定污水、垃圾处理建设计划,鼓励污水处理回收利用,所有县(市)城关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营;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站场建设,实现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加强交通、供电、通讯、燃气、消防、环卫、专业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小城镇服务功能。
  (二)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创新小城镇建设投入的市场运作办法,逐步建立社会捐资、个人投资、招商引资、政府补贴、以地生财、综合开发等多元化投入的新机制。建制镇属城市范畴,要执行城市政策法规。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保留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户外广告拍卖收入等,应按规定用于城镇公用事业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国家、省对小城镇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的支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卫、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建设部令第126号、鄂政发(2005)3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力度,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步伐,积极推进特许经营制度,引导社会资金进行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三)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按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抓好新农村建设试点,做好治脏、治乱、改水、改圈、建沼气、建道路等工作,开展对失地农民、兼业农民和种田农民不同居住方式的探索,引导农民迁村并点,适度集中建设住房,努力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建成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农民新村。
  五、加强小城镇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一)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备案制和施工许可制,加强对农民自建房的安全质量指导,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行“门前四包”、“庭院三包”责任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挖掘道路、乱倒垃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设广告、占道洗车、以街为市和以路为市等违章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力开展文明示范单位、文明楼栋、文明小区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居民文明意识,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三)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小城镇历史文脉、历史遗迹、古墓葬、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好历史名镇名村的原生性和真实性,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贯彻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积极推行节地节能节材环保新技术,要严格控制城市污染工业向小城镇和农村扩散,防止一些能耗高、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向小城镇和农村转移。
  (四)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按国家政策将小城镇原有人口和新增人口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廉租住房、社会保险、医疗、失业等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对拥有已经量化的集体资产份额的进镇农民,应保留其分红权,并允许转让或继承。按照自愿原则,逐步建立以农民和其所在企业共同负担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吸引农民向小城镇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
  六、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健康发展
  (一)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乡镇政府是小城镇建设的直接组织者,要制定工作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电力、电讯、广电、卫生、环保、文化、教育、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协调,积极服务,为全市小城镇建设提供项目、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
  (二)健全小城镇建设工作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小城镇建设发展需要,本着“以钱养事”的原则,合理确定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其经费纳入县(市、区)公共财政统一解决。12个省定重点镇按省要求进行试点,其他小城镇参照省试点镇做法,设立城建管理所,与国土资源所合署办公,分别接受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管理,综合协调管理乡镇的土地、规划、建设和城建监察工作,人员编制在核定的乡镇事业编制内调剂。要切实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建立小城镇建设管理激励机制。各县(市、区)要以“楚天杯”、“大别山杯”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在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市政府予以表彰。从2008年起,全市各城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创建目标,制定创建工作年度计划,报黄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小城镇建设考评,对重点镇实行动态管理。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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