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7]181号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有关条文规定,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但近期发现有些部门联合发文因事先未经相关职能部门会签,造成文件下发后无法执行,严重影响政府信用。
鉴此,市政府要求市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向下行文。部门联合行文应由主办部门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秘书长汇报,经审批同意方可行文。对违反规定擅自行文造成不良后果的,市政府将责令纠正或撤销。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