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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 2007-12-20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发[200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总体目标:着眼于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基层、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在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坚持精干高效,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坚持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二、积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三)明确公益性职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优良品种、新型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农民培训教育服务等。
  (四)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加强县级、完善乡级,根据产业和财力实际,整合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力资源。对县级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等部门现有事业机构,可结合各自实际,按行业因地制宜设置综合性技术推广机构。果业、蔬菜、核桃、红枣等生产基地县可设置行业性果业、蔬菜、核桃、红枣技术推广机构。县以下可按照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特色产业发展和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数量、农业机械拥有量等情况,原则上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选派、工资发放、资产管理、业务指导等由县农、林、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也可以实行以乡镇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履行好职能。乡镇农经站现有人员纳入乡镇机构改革范围统筹安排。
  (五)科学核定编制。编制核定要确保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乡镇站和区域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按照省编办的要求,由市编办商市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核下达。总体原则是要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实际和事业、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参照《农村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人事部、林业部人地编发〔1990〕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县一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六)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要利用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机遇,从大中专院校中吸收一部分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新进人员的选拔标准按照中、省有关规定,由市人事局商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七)健全考评评价制度。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群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意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要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基层农技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
  (八)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创新工作,建立健全与农户对接的便捷通道,了解农民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推广工作。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形成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技术转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九)放活经营性服务。各县要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已经确定为公益性质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再参与经营性服务活动。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的经营性组织。应逐步与原推广机构脱钩,继续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不再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范围。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对撤并单位的资产监管,确保基层农技部门的资产不被平调、拍卖、挤占和挪用。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三、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区农业、林业、水利、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一)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投入。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市、县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现代化水平。
  (十二)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农业技术人员,要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05]51号)规定,可采取提前离岗、选派到村组任职、领办创办服务性经营性实体等办法予以妥善分流和安置,并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衔接工作。
  (十三)精心制订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改革的具体工作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农业、林业、水利、人事、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订本县区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时要督促县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落实改革方案,加速改革步伐。2007年12月底前要基本完成改革的各项任务。
  (十四)完善改革的激励和配套措施。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按照面向基层的原则,完善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办法,对在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职称评审工作既要向一线倾斜,还要注重推广实绩。鼓励农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十五)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教育广大农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主动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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