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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7 生效日期: 2007-12-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明电[2007]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正值禽流感疫情高发季节,越南、缅甸、韩国、巴基斯坦等周边国家禽流感疫情频繁发生。当前也是候鸟大规模迁徙季节。近日,江苏南京连续发生2例人感染禽流感确诊病例,国内禽流感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加上元旦春节临近,家禽出栏集中,调运频繁,容易发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确保疫情稳定和“两节”期间禽产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疫病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严重影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24字方针,层层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制,完善规模养禽场户政企、技企联系制度,建立有效的防控机制。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及时查找薄弱环节,确保疫情稳定。
  二、加大免疫力度,确保密度和质量
  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家禽免疫抗体检测,按照规定做好补栏家禽、漏免家禽以及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家禽的补免工作,特别要做好饲养周期短、出栏快的肉鸭、肉鸡,临近淘汰的蛋鸭、蛋鸡,以及流动放养水禽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达到规定要求。要建立免疫家禽档案,搞好免疫情况登记备查工作。
  三、加强检疫监测,严格疫情报告
  对进入流通环节的家禽,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免疫抗体检测,规范出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查证验物。要加强水禽和野生候鸟密集区、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动态监测,定期对活禽市场的禽类产品及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饲养、运输、屠宰及销售禽类、接触病死禽只等高危人群的监测。要实行疫情举报核查制度,消除疫情隐患。
  四、规范市场监管,确保交易安全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禽只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格活禽市场准入,规范活禽经营、宰杀。各级兽医、卫生、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实行联防联控,建立活禽经营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应急防控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补差补缺,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对口包保各市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防控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工作程序,加强应急预备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物资储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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