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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0 生效日期: 2008-01-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8]5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连市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区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时间为每年腊月十五至翌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间,每天6时至23时(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时间,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决定。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输变电、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周围100米区域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中小学校、影剧院、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周围50米区域内;
  6.山林、苗圃、蔬菜(水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周围100米区域以及绿化草坪内;
  7.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8.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下列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
  1. 专用于焰火表演燃放的A级类烟花产品;
  2. 单筒或内径大于或等于76毫米的组合烟花;
  3. 打火纸、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纸手榴弹、地雷炮、钻天猴等高危险类产品;
  4.双响炮(甘井子区非城区区域和开发区、旅顺口区、北三市、长海县除外);
  5.其他被明令禁止燃放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节日、庆典活动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照《条例》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相关规定,主办单位应向县级以上政府申报。经批准后,须于燃放20日前将燃放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由公安机关按职责权限实行分级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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