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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0 生效日期: 2007-07-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2007]2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地区林浆纸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木材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木材加工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木材加工企业的审批
  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限制发展高耗材、低效益、规模小的木材加工企业。严格控制与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争资源的木材加工项目的审批,今后凡不符合北海市发展规划布局的利用木材加工项目不予核准建设,新建利用木材加工项目要达到一定规模、符合林业产业政策、布局,并配套建设有相应的原料林基地。
  (一)申办木材加工的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市、县的林业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胶合板单线1万立方米/年及以上,高中密度纤维板单线5万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单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2.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新建人造板、木片、旋(刨)切单板厂等木材资源消耗企业,建厂所在地必须有与建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自己营造的相当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可供的木材资源;新建消耗1万立方米木材资源的企业,要相应建设1万亩以上工业原料林基地,依此类推;
  3.有从事木材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4.有与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5.符合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条件;
  6.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林业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木材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 (统一格式);
  2.木材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
  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由林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
  7.报市级审批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8.报自治区审批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9.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流动资金或注册资金);
  10.提供单位或个人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林权证书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木材资源证明;
  取得林业部门的木材加工许可后,还必须经过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准,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三)数量限制。
  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全市利用桉木资源为主要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总量控制在38家以下,具体分布为:合浦县30家以下,市辖区8家以下。
  (四)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从事木材加工活动, 依法需要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县域内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辖区内向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审查与决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县域内的木材收购、销售、木材加工[除人造板、旋(刨)切单板、木片外] 行政许可的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报市政府备案后,由县林业局发给木材加工行政许可证。
  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木材收购、销售、木材加工(除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三种人造板外)行政许可的申请由市辖区 (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报市政府备案后,由市林业局发给木材加工行政许可证。
  3.自治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人造板(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三种)生产加工行政许可的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申请材料后,必要时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审核,同意后再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木材加工许可证。
  二、清理整顿现有的木材加工企业
  各县(区)范围内的木材加工企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林业、税务、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整顿规范木材加工企业领导小组,负责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对木材加工企业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清理整顿,限期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本县(区)主要利用桉树资源的企业控制在本通知规定的数量限额内。
  (一)清理整顿工作范围。
  凡在我市收购、销售、加工利用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重点整顿利用本地桉树资源的木材加工企业。
  (二)清理整顿工作主要内容。
  1.依法关停和取缔未经林业、工商部门批准擅自成立的、或批准证书到期未按规定年检(或未延续有效期)、一证多厂、一证多点和超许可范围加工木材的企业;关闭并取缔设在林区山上、乡村内、生态林区、旅游风景区内的非法木材加工厂和流动加工点;关闭和取缔未经批准非法开办的木炭厂。
  2.检查木材加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原料来源渠道、年均消耗林木数量(折合材积),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利用登记台帐;有无违法 收购、销售、加工利用非法来源木材行为; 有无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 (加工)的行为。
  3.有无转包、转租行为。企业重组转让、租赁及加工范围的变更必须征得林业部门的核准,及时到林业、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4.凡未经环保、消防部门审批及验收,达不到环保标准要求和消防条件,偷税漏税、浪费资源、非法收购木材、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等行为突出的企业,由各县(区)整顿规范木材加工企业领导小组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经验收方可恢复生产,无法达到条件的,应予关闭。林业、工商、税务、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必须在每个月月底前将木材加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向县(区)整顿规范木材加工企业领导小组报告。
  5.凡年产值低于500万元、资源消耗量大的木材加工企业,如无本文规定必须关闭、取缔的或停产整顿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应通过联营联合或技改扩产,在一年内成为规模企业;或加盟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专业分工,成为配套企业。经批准进行技改扩建的应向指定的交通便利、便于管理的工业集中区集聚。
  三、扶持木材规模加工企业和深度加工企业
  (一)重点扶持的木材加工企业:
  1.加工工艺水平和木材综合利用率高的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利用进口木材及外省市生产的木材,且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较大的木材加工企业。
  (二)鼓励和支持木材经营加工大型企业带项目、带技术、带市场投入林业产业化经营,兴办加工原料林基地,在资源评估、产权转移、采伐设计、指标安排上给予优先。
  (三)对以“三剩物”和次小新材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经资格认定可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用材的运输管理。凡运入各加工厂的木材,不论运输距离远近,一律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及自治区  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局的配套政策的规定,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实行凭证运输。
  (二)实行木材加工台帐管理。各木材加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木材进、销、存统计台帐,按季度向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按受林业主管部门的不定期核查。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台帐报送统计报表或统计台帐登记不实、在统计报表上弄虚作假的,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满时,作审验不合格、不予延续有效期处理。
  五、加强对清理顿整工作的监督
  木材加工单位清理整顿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极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全力赢得有关方面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使其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共同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市政府将组织由工商、林业、税务、监察、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各县(区)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并问责。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通知的规定要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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