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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邮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2 生效日期: 2008-01-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池政[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邮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6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邮政经营秩序,保障邮政通信安全运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满足群众通信需求,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编制邮政事业发展规划。邮政事业属公益性服务行业,是社会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市邮政企业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尽快编制全市邮政事业发展规划,并将邮政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市邮政企业要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尽快编制邮政建设专项规划,并将邮政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确保原有邮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同时,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按照一定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在城市主干道、车站、居民小区、商业区等人口较为集中、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置邮政局所、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
  二、进一步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开发区、住宅区建设或旧城区成片改造中,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时必须依据邮政建设专项规划严格把关,责成建设单位配套建设邮政设施和服务用房。建设单位应将邮政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的邮政服务用房出售给邮政企业,其价格不得高于房屋建筑成本的价格,市建委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落实。应从支持邮政发展和方便群众需要出发,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区及城市繁华地段,优先考虑邮政网点、报刊亭等邮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需要。邮政企业自行配套建设邮政设施和服务用房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办理有关手续,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服务用房或邮政设施,拆迁人应按照邮政网点合理布局、不降低邮政服务标准的原则,与邮政企业协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同时提供临时邮政服务用房和邮政设施。
  三、依照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报箱设置工作。凡在建制镇以上的辖区内新建(含在建)住宅楼、办公楼,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统一设置符合国家通信行业标准的信报箱,建设单位应将信报箱建设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住宅楼、办公楼设计方案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将信报箱纳入设计方案中。对目前尚未进行综合验收且未设置信报箱的,建设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建设单位予以完善。对未设置信报箱且已交付使用又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采取邮政企业筹资的方式予以解决。信报箱的使用和日常维护由邮政企业负责。
  四、进一步加大邮政服务和保障力度。邮政企业必须通过改革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服务网络,认真履行普遍服务义务。要按照《办法》规定,为用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方便、规范高效的邮政通信服务;要充分发挥邮政“三流合一”的优势,积极融入城乡一体化配送体系;运用市场化的方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探索新的投递模式,不断提高邮政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邮政企业落实本社区居委会居民、本村村民的邮件接收、转投义务人员,协助邮政企业解决本社区、本村的邮件接收问题,切实提高社区、农村的报刊、邮件妥投率,满足城乡居民用邮需求。
  五、切实强化通信市场监管。鉴于邮政体制改革中,市一级暂不设邮政行业管理机构,市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及邮政企业要密切关注邮政通信市场动态,切实加强通信市场监管,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侵犯邮政专营权、制售假邮票、违反邮政用品用具管理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我市邮政通信市场规范有序。
二00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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