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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 2007-11-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台政办发[2007]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台州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4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重大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目标,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对全市在建和营运的基础设施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基础设施进行风险评估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治理,同时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确保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七大类基础设施的排查工作。
  1、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工程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江跨海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土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
  2、铁路交通设施。市铁路办配合上海铁路局重点排查正在建设的甬台温铁路台州段的桥梁、隧道和站房。
  3、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和航电枢纽为重点,包括:(1)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和1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2)通航500 吨级以上船闸;(3)所有航电枢纽工程。由市交通局会同市港航管理局、市水利局组织实施。
  4、民航交通设施。对路桥机场,按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工程组织排查,由市民航局组织实施。
  5、水库水利设施。包括:(1)大中型水库(总库容 1000 万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 50 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以上);(5)小型水库(主要是屋顶水库、山塘)。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6、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110千伏以上的);(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 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由台州电业局会同各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7、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由市建设规划局牵头、会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排查的主要内容
  1、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2、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3、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检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作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4、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5、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6、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排查的工作步骤 
  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07年11月15日前),由牵头单位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将第一阶段情况报市发改委汇总。
  2、第二阶段(2007 年 11 月底前),由牵头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进行复查、抽查,并于11月24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地、各部门已经作出排查工作的,可根据本方案要求,与正在进行的排查工作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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