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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1 生效日期: 2008-01-1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8]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顺利完成全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由近及远、重点梳理”的原则,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指导下,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编制目录,确保2008年3月底前完成《指南》和《目录》编制及内容公开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范围
  《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范围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编制单位”)。
  三、编制标准及基本要求
  (一)《目录》编制标准及基本要求
  《目录》分为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编制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是对各编制单位的普遍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编制与否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本方案以下所称《目录》均为主动公开信息目录。
  围绕《条例》规定的4大类主动公开信息和重点公开内容,确定《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附件1)和《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附件2)。省政府本级《目录》编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完成;省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部门”)《目录》编制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完成;公用事业单位《目录》编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目录编制标准,自行组织完成。
  各市州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和《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自行确定目录提纲和编制规范,并负责组织和指导完成本市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单位的《目录》编制工作。
  (二)《指南》编制标准及基本要求
  从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的角度出发,编制《指南》。《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地址、电话、传真、E-mail等);
  (2)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主要内容、获取方式和公开时限等;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受理方式、受理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4)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附件4),结合实际,编制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的《指南》。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范。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首先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和编制规范,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和编制标准、编制方法等。
  (二)整理信息。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届政府的各类信息,完成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类)的界定和审查,做好信息电子文档的整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制定的目录编制规范的要求,将收集整理的主动公开信息条目编入《目录》之中,并完成初步审查。同时,根据《目录》内容分类和《指南》编制标准,完成《指南》编制。
  (四)审查确认。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按照“谁编制、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编制的《指南》和《目录》以及与《目录》对应的信息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认。
  (五)全面公开。各市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结合其他各种载体将《指南》和《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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