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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 2007-11-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200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专业镇的意见》(粤发〔2006〕23号),加快我市专业镇的发展,推动县域经济上新台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到2010年,全市财政科技投入占可支配财力的比重达到3%,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1.8%,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加快梅州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突出重点扶持专业镇建设。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公共服务平台、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中试等,面向专业镇的专项科技计划予以倾斜扶持。择优支持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凡以产学研结合建立专业镇的创新服务平台,且运转机制灵活的,给予启动经费。对专业镇内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专业镇内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入、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专业镇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专业镇内的市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及农业龙头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其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总额的比例应高于5%,并争取逐年有所增长。
  (四)对专业镇内研制或引进经国家、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的先进技术项目投产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项目补助。对项目学术第一带头人,可参照市政府有关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津贴制度执行。
  (五)省、市专业镇内龙头企业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经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批准组建研发机构或区域产业公共创新平台的,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建设引导经费支持。对经省科技厅立项批准实施的专业镇产学研示范项目,市政府给予一定额度配套经费扶持。
  (六)鼓励专业镇内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上市公司,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七)对专业镇内新获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除省奖励以外,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市政府给予1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专业镇企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试点工作,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并实施专利技术,采用技术标准。市政府设立梅州“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专利金奖奖励3万元、专利优秀奖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广东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的,市政府奖励3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发明者的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广东省专利试点企业奖励3万元。凡企业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相应行业标准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九)专业镇内新引进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在项目投产后,市政府对项目引进人员按项目总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专业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针对部分专业镇企业耗能大、耗料多、污染严重等问题,在专业镇推进实施“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行动计划”,组织科研机构和大学与专业镇企业一起开展协作攻关,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技术问题。对获得省有关部门验收通过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或“清洁生产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一)支持专业镇特色产业的信息化建设。对于特色产业信息化工作比较好的专业镇,优先列入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项目予以支持,市财政科技经费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二、税收扶持政策
  (十二)实施激励专业镇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其技术开发费、职工教育经费、固定资产折旧等,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执行。对经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准以扣除,具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就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执行。
  (十三)完善促进专业镇内省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按财税〔2006〕88号规定执行。2010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具体办法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执行。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及民营科技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扶持专业镇内科技创新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专业镇内企事业单位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减免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执行。
  三、用地优惠政策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对专业镇内的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用)各种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安排在市、县产业转移园,又符合产业政策的,可按市、县产业转移园区有关政策执行。
  (十六)凡涉及农业类专业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按临时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以畜禽加工为主的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其新办不进行非农建设的畜禽养殖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建设农产品原料基地,根据其带动能力和基地规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专业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投资农产品加工业,降低企业进入成本。
  (十七)凡专业镇内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新办禽畜、水产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四、其他优惠政策
  (十八)推动专业镇与泛珠三角区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技术合作联盟进行优势资源互补,促进专业镇特色产业发展。支持专业镇承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产业技术转移,建立区域科技合作产业基地,并通过产业和中小企业的聚集成为专业镇。市政府将在用地、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相应扶持。
  (十九)建立专业镇领导推动科技工作考核绩评机制,凡专业镇特色产业获国家及省以上基地镇认定,或税收贡献年增幅在30%以上的,对所在镇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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