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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9 生效日期: 2007-11-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四条 项目评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第六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核准、备案。对审批的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抄送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第七条 对擅自批准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或不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审批、建设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由节能评估审查部门进行验收。未通过节能验收的,不予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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