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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8 生效日期: 2007-11-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7]8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财政管理体制是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职责、权力以及分配关系的根本制度,在整个经济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我省近几年实行的财政收支核定到地市、县(市),通过地市进行结算的财政管理体制,对规范省、市(包括大兴安岭地区,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下同)收支划分,有效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增强县级财政实力,充分调动市级财政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黑发〔2006〕1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少管理层次、理顺分配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县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兼顾利益,在不改变省、市、县利益分配格局的前提下,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放权提效,管理重心下移,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明晰权责,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财政管理权力和责任,实现权责对等,利益均衡,关系明晰;促进发展,有利于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全省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三)总体目标。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明确职能、规范制度、创新机制、完善措施,建立权责明晰、管理高效、调控有力的新型财政管理体制。
    二、省对县财政体制管理权限
  (一)财政收支核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1994年省政府确定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框架下,县财政收支范围和收支基数由省直接核定。
  (二)税收返还核定。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财政收入的上划基数和税收返还直接核定到县(其中营业税上划基数的核定不包括哈尔滨市所辖县)。
  (三)转移支付核定。省对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核定到县。
  (四)专项资金分配。县申请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下同),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向省财政部门申报。属于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的,由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国家申报,并按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要求分配下达到县财政部门,抄送所在市财政部门;属于省专项资金项目的,由省财政部门或省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下达到县财政部门,抄送所在市财政部门。省对县安排的专项拨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要求县配套。
  (五)政府性债务管理。县举借新的政府性债务(指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国债转贷资金等),直接向省财政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2006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为单位统一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清理、划分,核对一致并签署交接协议报省财政部门,由市县分别偿还到期债务,逾期不还的,省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市县财政扣款。
  (六)预算编制管理。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县级财政收支预算编制的政策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县执行。
  (七)资金调度管理。县财政国库资金留解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资金调度、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及各种财政借款,均由省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到县。
  (八)财政结算办理。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和有关政策规定,年终就相关结算数据与县财政部门核对后,通过市财政部门对县财政部门办理结算。市对县的有关结算事项及时上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九)预算执行管理。县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直接报省财政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市财政部门。需答复和办理的事项,省财政部门将结果直接反馈县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所在市财政部门。
  (十)财源建设工作。省财政部门指导县财政部门制定财源建设规划,考察论证财源建设项目,协调解决财源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车辆编控管理。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政企合一的部门和单位)公务用车的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审批管理事宜,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十二)资产管理。省直各部门下拨到县的固定资产,由省财政部门直接对县办理调拨、划转手续。
    三、切实做好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工作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龙江、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纳入工作日程,明确责任,确保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二)建立促进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实施的奖惩机制,省财政、税务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大指导和监管力度,做好督导和检查工作。对在资金、工作上支持县力度大、各项工作完成好的市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市予以批评。
  (三)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市要继续履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和义务。具备条件的市在专项资金、财力补助等方面加大对所辖县的倾斜力度,不断提高对县的投入水平。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继续做好所辖县的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分析、决算汇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财源建设等工作,加强对县财政收支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促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四)各县要转变理财思路,坚决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立足于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壮大实力。

200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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