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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进行监督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 2007-06-29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优化政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认真履行职责。?
  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须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被检查单位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尽量减少检查次数。?
  四、行政执法机关不遵守上述规定,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五、被检查单位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检查内容超出其法定义务,或对行政执法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要求的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可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4223443(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处)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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