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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2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刻汲取莆田“10•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三合一”场所亡人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消防部门设整治办公室,抽调公安、经贸、安监、工商、建设、国土、城乡规划、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消防等职能部门人员和聘用专职人员成立“三合一”场所整治执法队伍,集中办公,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辖区的“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工作,跟踪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进度,查处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
  二、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回头看再整治”活动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7〕126号)要求组织开展“三合一”场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按照公共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实施整改,整改后经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三、坚持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查封;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四、强化宣传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重点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和整治防范措施,在当地主要媒体设立“三合一”场所曝光台,对新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和拒不整改的“钉子户”、“难缠户”进行曝光。各县(市、区)要制定出台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参与举报“三合一”场所。
  五、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应明确各级各部门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建立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定期检查考评、行政责任监察和事故责任倒查,做到事前强责,事后问责,定期问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研究本地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对现有“三合一”场所集中的区域,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组织实施改造,分区规划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村民)委员会还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掌握本区域内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发现“三合一”场所的,应当督促整改,并报上一级“三合一”场所整治办公室。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本系统、本行业的 “三合一”场所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力度。
  国土、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处罚。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应给予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税务部门要依法严查“三合一”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房管部门要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排查及推动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供电、供水部门要全力配合各地“三合一”场所整治行动,对拒不整改(久拖不改)的“三合一”场所,强制断电、断水。
  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对出租给他人从事 “三合一” 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场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各级各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情况,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商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处罚,依法给予支持。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必要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或提出监察建议。
  六、严肃追究责任
  “三合一”场所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三合一”场所整治不力或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以下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一)该报不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作书面检查,设区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向同级政府作书面检查。
  (二)该报不报并发生火灾或者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建议。
  (三)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而且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整治不力或发生由于过失引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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