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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港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港高栏港区航道疏浚维护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港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珠交字[2007]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栏港区航道疏浚维护管理,确保高栏港区航道疏浚维护的施工安全及航道的安全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必须将其次年度疏浚维护计划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交通(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统筹制定《高栏港区航道疏浚年度维护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安排施工,未列入《计划》的,不得施工。因紧急情况需要疏浚的,在不影响《计划》实施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
  二、航道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航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的职责。
  四、航道疏浚维护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凡在高栏港区进行的航道疏浚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  
  五、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市交通局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办理开工备案后,所有施工船舶经安装GPS监控设备后方可开工。对于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需重新申请。对临时增加施工船舶的,需重新报送《施工船舶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船舶资料。未经备案批准的,一律不许开工。
  六、自开工之日起,施工单位每15天应向珠海市港口管理站(下称“港口站”)报送一次疏浚施工记录,港口站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应船舶GPS监控记录报市交通局。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对逾期不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并记录其不良信用。
  七、港口站应加强对现场施工船舶的监控,及时向市交通局报送施工现场的情况。质监部门要按照《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质量及安全监督职责。工程完工后,港口站及质监部门应分别向市交通局提交项目GPS监控及质监情况报告。
  八、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市交通局等单位进行工程的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后15天内向市交通局报送竣工资料三份(含水深测图)。交工验收水深测图经海事、港务、引航等部门确认后,方能作为船舶进出港的水深依据。
  九、建设单位开工未经备案,擅自施工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施工单位未在指定抛泥区抛泥而向港口水域倾倒淤泥的,将依据《港口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施工单位干扰、屏蔽或破坏监控设备的,责令其清退责任船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为加强对航道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交通局将逐步建立航道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航道建设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船舶不得再进港施工,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公共航道的施工及监理业务。
珠海市交通局
珠海市港务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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