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 2007-06-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7]54号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村一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决定从2006年起全省全面取消固定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金(即农户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不再收取土地承包费),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一、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和范围
  兴办村民集体直接受益的生产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投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统筹规划、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管理的原则。
  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一般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和其他常住(半年以上)受益人口,筹劳对象限于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
  筹资筹劳范围:只限于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桥梁修建、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环境卫生改善、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1、非本村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2、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
  3、偿还村级债务、兴办企业亏损等其他不属于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事一议”:
  1、制订计划。村级组织年初或事前就当年需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事项制订计划;
  2、形成初步方案。计划制订后,必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和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
  3、初步方案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
  4、审核通过的方案,正式提请村民(社员)会议或经村民(社员)会议授权的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形成正式方案;
  5、正式方案和决议的会议纪录报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6、正式方案于形成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筹资筹劳的标准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要求筹资(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年初公布的以资代劳每工价格标准进行折算)。从2006年开始,可以分年筹资,也可以几年累计筹资(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四、筹资筹劳的减免规定
  现役军人、军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扶对象、在校就读的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低保户可不承担出资任务。
  对因病、因残、因伤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本村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五、筹资筹劳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村级组织对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做到一事一决算,并统一使用村级组织统一收据,建立出资、出劳登记专账。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社员)会议或者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安排在农闲期间。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群众支持的地方,今后政府扶持补助资金将予以优先安排。
  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在村务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监督。
  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竣工决算情况应在下一年度的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上通过。
  遇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事后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除上述原因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要求农民出资和无偿出劳。禁止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农民或村级组织有权拒绝要求农民(或村级组织)出资出劳进行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给予答复。
  对未经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超限额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以及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及时退还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工价标准给予农民相应的报酬。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对少数农民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应对其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当年以资代劳工价,各市于每年2月底前将所属各县(市、区)以资代劳工价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市、县(市、区)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村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经发〔2005〕19号)文件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