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普通商品住房批价与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管理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宁价房[2007]179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宁价房[2007]1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认真执行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先批价后发销售许可证的规定,建立批价与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江南八区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商品房核价批文及已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备查的《普通商品住房备查价目表》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入网认证手续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三区两县(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商品房核价批文及已报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备查的《普通商品住房备查价目表》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入网认证手续后,到区县房产(建设)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高档住宅商品房仍按宁价房[2004]151号规定界定,即市计委(发改委)、建委立项为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别墅(含拼联式、联排式)、度假村的商品房。此类商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立项批文到市价格主管部门或三区两县价格主管部门开具价格审批联系单后,到房产(建设)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商品房入网认证手续。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