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房[2007]179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宁价房[2007]1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认真执行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先批价后发销售许可证的规定,建立批价与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江南八区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商品房核价批文及已报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备查的《普通商品住房备查价目表》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入网认证手续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三区两县(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普通商品住房(含政策性住房)价格审批联系单》、商品房核价批文及已报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备查的《普通商品住房备查价目表》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入网认证手续后,到区县房产(建设)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高档住宅商品房仍按宁价房[2004]151号规定界定,即市计委(发改委)、建委立项为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别墅(含拼联式、联排式)、度假村的商品房。此类商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立项批文到市价格主管部门或三区两县价格主管部门开具价格审批联系单后,到房产(建设)部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商品房入网认证手续。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