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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7]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6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66号)的精神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内容及方法
   (一) 工作范围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范围包括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排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农机、电力、有色、冶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的事故隐患。
   (二) 工作内容
   在查规章制度、查责任落实、查“三违”现象、查劳动组织、查设备管理、查“三同时”状况、查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监控和治理的基础上,重点排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类事故隐患。
  (三)工作方法
   1、企业自查与部门集中排查相结合。各县区政府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边排查,边治理。同时,要组成专项检查组,按管理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和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
   2、发动群众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各部门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布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并及时将举报信息整理汇总分类。对于反映的隐患信息,要立即派检查组进行检查。
   3、聘请专家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和中介机构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排查和督查工作。每个检查组应有2名以上专家。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成立兰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姚国庆副市长任组长,安监、公安、建委、质监、农牧等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万可仁同志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项行动,确保这次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扎实、有效开展。
   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石油、化工、民用爆炸物品等工矿商贸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督促企业法人落实责任,全面排查治理隐患。
   煤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道路交通运输和火灾等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等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质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水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水利设施、水利工程等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电力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电力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旅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旅游景点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林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林区火灾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教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学校校园、教室、宿舍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其他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负责牵头组织本行业相关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对已经查明并登记建档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或单位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加快整改进度,彻底消除隐患。对短期内难以治理整改的要制定计划,限期完成。同时要加强监控,落实应急和安全防范措施。要指导督促各企业认真执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依法加大治理隐患投入。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通报隐患单位,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本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要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进度和整改期限,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和消除。要及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各自归口管理部门。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由于条件所限,一时难以立即整改消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严密监控,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群众团体、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四、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于6月15日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各级安监、煤管、公安、交通、建设、质监、水利、教育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及省上制定的指导意见。
   (二)企业排查治理阶段:6月30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认真做好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整治安全生产隐患。
  (三)政府督查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领导、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7月15日前由县区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8月15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8个县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四)“回头看”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结合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市上将组织开展 “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是否出现反弹,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兰州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隐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威胁,切实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手段,作为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人员、责任、时限、经费、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市政府由分管领导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二)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及时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质保量地完成排查治理工作。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治理中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督查抽查制度;六是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协调联席工作会议机制。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县区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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