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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的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 2007-05-30
发布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安监管党组字[2007]19号
各党支部(总支):
  现将《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的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的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局机关党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的工作责任制的总体要求: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使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建设和谐吉林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实行党的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三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四是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 实行党的工作责任制要达到的主要目标:一是组织坚强有力。二是党员作用突出。三是工作得到促进。四是人民群众满意。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对全局党的工作实施领导,对局机关党组织负有重要的指导责任。局党组书记兼任局机关党委书记,是局机关党的工作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是分管责任人,根据分工抓好党的工作。中共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机关党委)在省直机关工委的领导和局党组的指导下,负责抓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是具体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党委委员的作用。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和促进本处室、本单位工作的顺利完成。各支部(总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局党组的主要责任:
  (一)认真履行对全局党的工作的领导和对机关党组织的指导职能,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重要工作议程,定期听取机关党的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机关党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根据省直机关工委对省直机关党的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局机关党委在完成全局各项工作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保证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及时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党组重要决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能。
  (三)吸收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局党组有关会议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组对直属单位党务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要听取机关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条例》规定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干部。机关党委书记由局党组书记兼任;专职副书记要选配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同志担任。专职党务干部数量不少于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直属单位较多的,可适当增加比例。重视直属单位专兼职党务干部的配备。关心党务干部的成长,对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党务干部要注重培养,定期轮岗,提高综合素质。为党组织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年度行政经费预算。
  (五) 局党组成员要在局机关党建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党员领导干部应积极支持并主动参加党组织活动,自觉过双重组织生活。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天。党组成员每年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4次,以普通党员身份交流思想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员监督。认真执行机关党组织的决议,做好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党委的主要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局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状况,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领导局直属单位党组织。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制定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抓好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协助党组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局机关中心工作开展党的工作,切实发挥机关党组织对行政业务工作的政治保障作用。
  (四)抓好机关党组织自身建设,按《条例》规定设置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并按期换届。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政治生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委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对党员严格管理,督促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加强对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的调查研究和指导。
  (五)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条例》规定的监督内容和方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如实向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反映群众意见,提醒问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按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协助局党组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六)协助党组管理直属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基层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党员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八)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定期分析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局机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局党组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明机关和文明处室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处室党支部的主要责任: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宣传和执行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局机关党委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全年党支部活动不少于12次。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创新组织生活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创造性地开展党支部工作,不断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紧紧围绕全局的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落实能力,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五)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第九条 局直属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根据中央、省委、局党组和局机关党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情况,制定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领导班子、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建立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全年集中理论学习不少于6次。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局工作大局和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党的工作,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集体讨论确定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按《条例》规定设置基层党组织,配齐配强党务干部,按期改选换届,有计划地挑选优秀青年党员干部从事党务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总支(支部)委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单位党建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积极主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少于4次,认真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力不受侵犯,按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
  (六)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作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保证新党员质量。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腐败现象和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密切联系群众,保持党组织同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建立班子成员与单位下属部门的职工联系制度,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不断改进工作。
  (九)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深入。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开展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局机关党委每年向省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做一次党建工作的全面汇报,并随时接受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对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落实党的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党的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业绩评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同时列为民主评议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组书记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致使本部门机关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有其他方面问题的;党组成员不认真履行分管责任人的职责,致使分管部门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有其他方面问题的;由省直机关工委在认真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向省委报告。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不认真履行规定职责,致使省直党工委和局党组部署的工作得不到认真贯彻落实,党建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局机关处室党支部书记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致使本支部软弱涣散,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局直属单位总支(支部)书记,不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使局党组和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得不到贯彻落实,本单位党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有其它方面问题的,要追究其责任。直属单位总支(支部)副书记和委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局机关党委的处室和直属单位。

    第十八条 本规定内容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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