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职改办[2007]61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全市人事局处长会议精神和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7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为了确保申报评审及资格审查工作有序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须严格按《2007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表)中“评审材料受理时间”派专人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
二、申报程序
㈠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证书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由本人申报、单位审核、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直接送相关系列高级职务评委会挂靠部门。
㈡各高级职务评委会挂靠部门在申报材料收齐后,须将全部申报人员《送审名册》(一式二份)集中报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组织专家评审。
㈢对部分特殊情况申报者(如破格申报、“先评后补”等),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送相关系列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三、申报材料要求
㈠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并按规定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成绩证明)、继续教育登记证(卡)、年度考核表、有关考试合格成绩、业绩成果证明、个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不须另搞鉴定)、学术报告等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有关证件上报时可送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材料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并按《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3〕73号)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能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补报)。
㈢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各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部门不予受理。
㈣为提高评审效率,保证评审质量,《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一律要求打印,并用A3纸复印(其中: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一式18份,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除外]一式18份,高级经济师一式15份,其余系列按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的要求办理)。
㈤各评委会挂靠部门对受理申报材料有具体要求的,须在受理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发文到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大型事企业单位,并同时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四、评审时间及要求
㈠全市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须严格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印发的《2007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完成评审工作,不得无故拖延评审时间,更不得跨年评审。
㈡全市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应严格申报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行为,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㈢全市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后,须于10日内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报送评审结果,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评审结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评审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需要说明的问题,对评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
2、《2007年重庆市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情况》(须同时报送软盘或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发送电子邮件);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4、《2007年重庆市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分析》。
㈣全市各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及评审时间由各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要求酌情确定公布。各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后,须于12月底前将《2007年重庆市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分析》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㈠申报条件及任职年限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或《重庆市XX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任职年限计算到2007年12月31日止。对任职年限虽然不够,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重庆市XX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农业、科研、高校、中专校、中小学、卫生等七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0〕439号)等文件规定,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破格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㈡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具体要求是:计算机条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规定执行;外语条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53号)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2006年和2007年3月参加考试不合格者,今年申报职称仍作有效成绩使用。
㈢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80学时”的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应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重庆市XX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中对学时有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㈣材料归档要求
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评审工作会议记录和评审结果汇总表及时归入评委会挂靠主管部门的文书档案;在市职称改革办公室下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知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到相应评委会挂靠主管部门取回评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应及时反馈本人所在单位,与任职通知一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
六、纪律要求
㈠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0〕39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印发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和文件,不允许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凡属职称改革的文件和规定,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同意后方能执行。
㈡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申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47号)所明确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㈢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严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渝职改办〔2002〕261号)要求,按照三级审查,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各司其职的原则,坚持程序控制和标准条件控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肃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查重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将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各地区、各部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职称工作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联系人:戴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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