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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4 生效日期: 2007-12-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芜政办秘[2007]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养犬管理,防止疫病传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制定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芜湖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在本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二、职责和任务
  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认真落实养犬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
  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办法》,督促相关部门建立限养区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收容流浪犬和处理违规养犬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犬类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文明养犬教育;适时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检查和通报。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饲养犬类的审批、对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理、狂犬捕杀、遗弃犬捕捉,以及由养犬引起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的处置工作。
  市容部门负责对在公共场所违规售犬和犬只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查处。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只免疫证明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开办犬的销售点、诊疗所的审批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犬只及其他与犬有关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负责督促所辖区域的街道办事处、社居委和村委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三山区、弋江区火龙岗镇、鸠江区原清水镇(现鸠江区清水街道办事处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办法》,确定限养区范围,并由各区人民政府公告。
  三、方法步骤
  大体分为四个阶段开展,具体工作中可穿插进行,有机结合,务求实效。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主要是抓好《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制定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启动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容局、农委、卫生局、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关于限养区内饲养犬只标准的公告》,同时公布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的犬只种类,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作出补充规定;核准和报批犬类登记费、犬类年度审验注册费,以及犬只免疫注射费,并向社会公布;制作犬证、犬牌,印制宣传品,购置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的器材等装备,招聘协管员;制定犬只收留办法、筹建犬只收留所;落实开办经费和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等。二是开展调查摸底,由各区养犬管理办公室督促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村)民委对辖区内养犬户(单位)、 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擅自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等,逐一进行摸排,并填写《养犬户养犬情况调查摸底登记表》;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按照一站式服务的方式,设立养犬注册登记点,受理养犬申请、防疫、注册登记等工作。三是大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不断扩大舆论影响,营造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社会舆论态势。
  (二)注册登记阶段(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各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在本辖区范围设立若干个由公安派出所、农业兽医站等组成的注册登记点,受理养犬户的申请登记。依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受理养犬人的申请,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犬主携带犬只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登记点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免疫,交纳犬类登记费(含犬证、犬牌工本费),并当场制发犬证、犬牌。各区可根据调查摸排掌握的犬只数量等,确定注册登记点的数量和地点,在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开展养犬申请注册登记工作。对低保户和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的犬类登记费,由各区根据具体情况减免。
  (三)联合整治阶段(适时组织开展)
  根据全市养犬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工作。一是由各区养犬管理办公室督促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村)民委对辖区内对预期的养犬人和单位进行告知,并发放《限养区饲养犬只通知书》,敦促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注册登记或对犬只自行处理。二是由各区养犬管理队伍对社会上流浪犬只进行收容,统一送市收容留验所留验,由收容留验所对收容留验的犬只进行处理。对狂犬及疑似狂犬应于捕杀,并在畜牧部门监督下,由所在镇、街道作深埋无害化处理。三是由工商等部门负责对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擅自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总结验收阶段(整治工作结束后)
  上述工作结束后,各区养犬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和报告养犬管理工作的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完善日常养犬管理的工作机制,巩固和扩大养犬管理工作的成果。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在实施阶段工作结束后,对各区养犬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予以通报;同时组织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专题研究养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实行养犬管理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养犬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办法》上来,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政令畅通,把养犬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办法》的组织实施,认真履行职责。要结合各自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或操作流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组织实施《办法》中负有重要的职责任务,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养犬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要借鉴苏州、合肥的养犬管理工作的经验,实行工作重心下移,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居委和村委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优势,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三)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特别是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要加强工作协调,建立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和会议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分析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推动工作的开展,努力形成犬类管理工作社会广泛参与、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持续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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